方舆汇编 职方典 第一百九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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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

     第一百九十八卷目录

     济南府部汇考十

      济南府赋役考三

    职方典第一百九十八卷

    济南府部汇考十

    济南府赋役考三       府志

    平原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三万九千七百三十一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除四、六等年,除豁逃亡人丁二万二千五百六十二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六百二十二丁,新增顺治十一年人丁共七千二百八十二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二万三千八百二十九丁,共征银二千六百二十一两一钱九分。原额大粮不分等则,折成征粮地五千二十一顷六十八亩九分四釐四毫,内除灶地八顷一十八亩列后另派外,实该额地五千一十三顷五十亩八分四釐四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四釐九毫零,共征银二万七千五百七十三两五分三釐九毫。每亩征麦四合一勺零,共征麦二千六十石八升五勺。每亩征米二升八合四勺零,共征米一万四千二百七十九石七斗四升八合七勺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八等年开垦复额。

    寄庄地一十五顷七十八亩五分,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四分五釐四毫五丝,共征银七十一两七钱四分二釐;灶地八顷一十八亩一分,每亩征银二分六釐五毫零,共征银二十两六钱八分六釐八毫。每亩征麦四合一勺零,共征麦三石三斗六升一合六勺,每亩征米二升八合四勺,每亩共征米二十三石三斗一合五勺。

    原额额外荒田地四十四顷六十一亩八分五釐。每亩征银三分

    除豁抛荒地二十六顷八十二亩。

    新垦康熙十六等年起科共地一十五顷一十九亩九分三釐九毫。

    成熟并新垦地共三十二顷九十九亩七分八釐九毫九丝七忽,共征银九十八两九钱九分三釐六毫零。

    原额学田地一顷二十亩。每亩征租银五分,共征银六两。

    以上丁地共征银三万三百九十二两六钱六分七釐二毫零,共征麦二千六十三石四斗四升二合一勺,共征米一万四千三百三石五升二合八抄六撮。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五百二十五两,米五百二十五石。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本色米一十二石二斗八升一合六勺。以上共增银五百二十五两,米五百三十七石二斗八升一合六勺。连前通共实征银三万九百一十七两六钱六分七釐二毫零,实征麦二千六百三石四斗四升二合一勺,实征米一万四千八百四十石三斗三升一合八勺。

    “成熟行差大粮” 一例地,每亩该征银五分六釐零。

    成熟灶地,每亩该征银二分七釐零。不分民灶,俱每亩该征米二升九合五勺零。

    武定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五万八千四百六十六丁,每丁征银一钱五分二釐。

    除豁逃亡人丁三万四千二十二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 四百五十四丁。

    新增顺治十二等年人丁共二万七千八百五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五万一千七百九十五丁,共征银七千八百七十二两八钱四分。裁并武定所原额一例人丁六百七十九丁,每丁征银三钱五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十五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四十二丁。”

    新增康熙元年人丁三十五丁。

    见在新增当差人丁六百三十七丁,共征银二百二十九两九钱五分。

    额外新增康熙元、六等年人丁共一百一十八丁,共征银四十一两三钱。

    原额“大粮三等地” 、共一万三千八百九十六顷九十三亩七分。

    原额上地五千四百五十四顷一十二亩五分,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二釐零。内民庄上地,比民地每亩外加银七釐;所庄上地,比民地每亩减银三釐。内除民庄地共八百二十四顷一十亩,列后另派,每亩征麦一勺五抄八撮,每亩征米一升二合六勺三抄四圭。除豁顺治四、六等年抛荒上地一千九百六十一顷八十七亩七分七釐二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一千一百一十八顷五十六亩八分二釐一毫。

    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三千七百八十六顷七十一亩五分四釐八毫,共征银一万九千七百六十四两四钱三分七釐二毫零。

    民庄上地二十二顷一十亩,征银一百三十两八钱一分九釐。

    所庄上地八百二顷,征银三千九百四十五两三钱七分三毫。

    以上三项,成熟上地,共征银二万三千八百四十两六钱二分六釐六毫;共征麦七十三石九升五合二勺,共征米七千二百六石九斗四升四合八撮。

    原额中地三千八十一顷七十亩一分,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九釐零。内民庄所庄中地比民地每亩外加银五釐。内除民庄、所庄中地共一十九顷六十亩,列后另派,每亩征麦一勺一抄八撮八圭九粟八颗。每亩征米一升一合七勺零。

    除豁抛荒中地一千六百九十六顷三亩三分一厘。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千八十一顷一十五亩五分二釐五毫。

    成熟并新垦中地共二千四百四十七顷二十二亩三分一厘五毫,共征银九千五百七十九两八钱三釐七毫零。

    民庄中地一十顷一十亩,征银四十四两五钱八分七釐零。

    所庄中地九顷五十亩,征银四十一两九钱三分八釐三毫零。

    以上三项,成熟中地,共征麦二十九石三斗三升三抄八撮七圭,共征米二千八百九十一石八斗一升三合八勺零。

    原额下地五千三百六十一顷一十一亩一分。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六釐零。

    内民庄所庄下地,比民地每亩外加银三釐五毫;内除民庄所庄下地十顷六亩列后另派,每亩征麦七抄九撮二圭六粟五颗,每亩征米七合八勺一抄零。

    除豁抛荒下地三千三百五十顷八十一亩五分三釐。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下地,共三千六十三顷三十六亩七分四釐。

    成熟并新垦下地,共五千六十三顷六十亩三分一厘,共征银一万三千二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九釐零。

    民庄下地八顷六十亩,征银二十五两四钱五分四釐六毫零。

    所庄下地一顷四十六亩,征银四两三钱二分一厘三毫零。

    以上三项成熟下地,共征麦四十石二斗一升六合四勺零,共征米三千九百六十五石一斗七升八合二抄零。

    原额额外荒田地一百七十四顷一十五亩五分三釐八毫。每亩征银三分

    除豁抛荒地一百五十四顷二十一亩六分三釐八毫

    成熟地一十九顷九十三亩九分,征银五十九两八钱一分七釐。

    裁并武定所原额上中下三等地共一百七十五顷一十一亩七分七釐七毫三丝。

    原额上地五十七顷三十一亩八分四釐五毫二丝。每亩征银五分五釐六毫六丝,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三分四釐零。

    原额中地三十九顷八十四亩九分六釐九毫。每亩征银四分一厘七毫,共征银一百六十六两三钱一分一厘九毫零。

    原额下地七十七顷九十五亩三分六釐三毫一丝,每亩征银二分七釐八毫零,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九钱一分三釐七毫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等年开垦复额。

    原额学田地二顷七十亩全熟,每亩征租银二分八丝零,共征银五两四钱二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征银五万五千六百五十六两四钱八分二釐零;共征麦一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一合七勺零;共征米一万四千六十三石九斗三升五合八勺。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润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润耗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六分三釐,共米二百七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八勺。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一十三两一钱八分二釐,本色米四石六斗五合六勺。以上共增银二百九十三两一钱四分五釐八毫,米二百八十四石五斗六升九合四勺二抄二撮。连前通共实征银五万五千九百四十九两六钱二分七釐,实征麦一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一合七勺,实征米一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石二斗五升零。成熟行差民上地,每亩征银五分二釐五毫零;民庄上地,每亩征银五分九釐五毫零;所庄上地,每亩征银四分九釐零。以上三项上地,俱每亩征米一升五合九勺零。

    《成熟行差》民中地,每亩征银三分九釐三毫零。民庄中地,每亩征银四分四釐三毫零。所庄中地,每亩征银与民庄中地例同。以上三项中地,俱每亩征米一升一合九勺六抄。

    “成熟行差” 民下地,每亩征银二分六釐零。民庄下地,每亩征银二分九釐七毫零。所庄下地,每亩征银与民庄下地例同。以上三项下地,俱每亩征米七合九勺零。

    阳信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改为一例人丁” 四万八千三十四丁,每丁征银一钱二分六釐零。

    除豁逃亡人丁二万一百九十七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四百八十九丁。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万七千二百八十三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四万四千六百三十一丁,共征银五千六百二十五两八钱一分七釐七毫零。

    原额“大粮四等地” 共一万二顷四十五亩二分六釐。

    原额民灶上地二千一百四顷六十七亩三分八毫三丝。内民地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五釐三毫零。灶地比民地每亩减银一分一厘五毫零。内除灶上地一十三顷九十六亩五分三釐三毫,列后另派,不分民灶,每亩征米九合九抄六撮。

    除豁抛荒上地三百三十八顷一十五亩二分一厘一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起科并屯地归并大粮上地共三百三十八顷一十五亩二分一厘一毫。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二千九十顷七十亩七分七釐五毫三丝。共征银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一两三钱五分八釐零。

    灶上地一十三顷九十六亩五分三釐三毫,征银六十一两一钱八分三毫零。以上民灶上地,共征米一千九百一十四石六斗五合五勺二抄。

    原额民灶中地四千顷五十三亩八分八釐七丝。内民地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五釐一毫零。灶地比民地每亩减银九釐四毫五丝不分民灶每亩征米六合八勺零。除豁抛荒中地四百三十五顷九十七亩一分二釐八毫。

    新垦康熙十二等年起科并屯田归并大粮地共四百三十五顷九十七亩一分二釐八毫;成熟并新垦中地共三千九百七十五顷五十二亩九分四釐八毫七丝。共征银一万七千九百六十二两六钱六分九釐零。

    灶中地二十五顷九分三釐二毫,征银八十九两三钱六分五釐九毫零。以上民灶中地,共征米二千七百二十九石四斗四升五合七勺零。康熙十八年起科,康熙十七年自首逾额大粮中地一顷四十亩,每亩征银四分五釐一毫零,共征银六两三钱二分五釐六毫。每亩征米六合八勺零,共征米九斗五升五合一勺零。

    原额下地三千四百一十八顷八十四亩七釐六毫。内民地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一毫零。灶地比民地每亩减银六釐三毫不分。民灶每亩征米四合五勺四抄零。成熟民下地共三千三百七十八顷八亩八分五釐零。共征银一万一百七十五两四钱九分零。

    灶下地四十顷七十五亩二分二釐,征银九十七两八分零。

    以上民灶下地,共征银一万二百七十二两五钱七分三釐一毫零。共征米一千五百五十五石四升七合六抄零。

    原额入下地四百七十八顷四十亩,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一毫零,共征银一千四百四十一两三分八釐五毫零。

    寄庄上地九十五顷八十亩八分,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一两六钱一分六釐。

    寄庄中地五十九顷七十五亩八分七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五釐,共征银八十九两六钱三分八釐五丝。寄庄下地四千顷八十一亩三分,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共征银四十两八钱一分三釐。

    更名原额地大亩一十顷一十亩,折小亩二十七顷二十七亩。每亩旧征租银二分三釐。顺治十三年,每亩又加增租银四釐。共征银七十四两九分二釐五毫九丝。

    原额额外荒田地一百九十六顷七十七亩五分一厘九毫。每亩征银二分六釐,共征银五百一十一两六钱一分五釐四毫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康熙十六等年开垦复额。

    原额学田地一顷八亩六分,全熟。每亩征租银九分,共征银九两七钱七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征银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七两八钱六分九釐六毫零。共征米六千二百石五升三合四勺七抄。

    请议归并漕截银两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二百三十五两七钱五分三釐二毫零,米二百三十五石七斗五升三合二勺零。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二两三钱九分七釐。又本色阔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时价银一百八十一两八钱五分三釐四毫零。以上共增银四百二十两三釐七毫零。米二百三十五石七斗五升三合二勺零。连前通共实征银四万八千三百七十七两八钱七分三釐三毫零,实征米六千四百三十五石八斗六合七勺零。

    成熟民上地,每亩征银五分五釐九毫零。灶上地,每亩征银四分四釐三毫零。不分民、灶,俱每亩征米九合四勺零。

    成熟民中地,每亩征银四分五釐六毫。灶中地,每亩征银三分六釐一毫零。不分民、灶,俱每亩征米七合八抄零。

    成熟民下地,每亩征银三分四毫零。灶下地,每亩征银二分四釐一毫零。不分民灶俱每亩征米四合七勺零。成熟入下地,每亩征银,与民下地例同。旧例原无派米。

    海丰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二则人丁” 二万四千七十七丁。

    原额下中户人丁九百九丁,每丁征银五钱四分。

    除豁逃亡下中户人丁五百八十三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下中户人下三十八丁,见在当差下中户人丁二百八十八丁,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五钱三分。

    原额下下户人丁二万三千一百六十八丁,每丁征银二钱七分。

    除豁逃亡下下户人丁一万二千六十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下下户人丁四百丁,新增顺治十二等年下下户人丁共三千六百三十五丁。

    见在并新增下下户当差人丁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丁,征银三千八百七十一两八钱。

    裁并武定所原额,一例“见在人丁” 四十七丁,每丁征银三钱五分。

    额外新增康熙元、六等年人丁共一十二丁,共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原额并新增人丁共五十九丁,共征银二。

    十两六钱五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大粮地三千二百四顷八十五亩二分八釐七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二釐四毫零,每亩征米四合一勺二抄零。

    除豁抛荒地一千四百六十六顷八十四亩二分二釐九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起科共地一千九十七顷六十二亩三分六釐二毫。

    成熟并新垦地,共二千八百三十五顷六十三亩四分二釐七丝。共征银一万二千四十二两八钱九分三釐六毫。共征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三斗二升一合七勺零。

    寄庄地六顷一十亩,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五分七釐,共征银三十四两七钱七分。

    更名黎敬等庄,原额地四百七十九顷九十九亩九分二釐。每亩旧征租银二分一厘。顺治十三年,每亩又加增租银七釐。

    除豁抛荒地一百八十顷八十八亩八分一厘。新垦顺治十七等年起科共地、一百一十顷一十四亩一分三釐七丝

    成熟并新垦地,共四百九顷二十五亩二分四釐七丝,共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五两九钱六釐七毫零。

    更名社洒原额地七十四顷五十七亩四分五釐八毫,共征银二百四十两二钱三分四釐零。于康熙九年七月内,在“《循例紏拾》等事” 案内,奉文除豁里民包赔银一百五十二两二钱九微外,每亩止该旧征租银七釐八毫零。顺治十三年,每亩又加增租银四釐,共征银八十八两三分四釐五毫零。

    原额“额外荒田三等地” 、共一百九十三顷五十二亩二分一厘。

    原额上地七顷一十四亩六釐二毫。每亩征银三分七毫。

    除抛荒上地四顷七十二亩五分六釐二毫,新垦康熙四年起科上地五十五亩二分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二顷九十六亩七分,共征银九两一钱八釐六毫九丝。

    原额中地二十一顷九亩五釐三毫。每亩征银三分。

    除豁抛荒中地一十四顷九十四亩五釐三毫。新垦康熙四年起科中地二十二亩七分,征银六钱八分一厘。

    成熟并新垦中地六顷三十七亩七分,共征银一十九两一钱三分一厘。

    原额下地一百六十五顷二十九亩一分四毫。每亩征银二分

    除豁抛荒下地一百一十三顷二十七亩八分一厘七毫五丝。

    新垦顺治十七等年起科下地,共三十三顷五十二亩一分二釐七毫。

    成熟并新垦下地,共八十五顷五十三亩四分一厘三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七十一两六分八釐二毫零。

    裁并武定所原额三等地共三十一顷七十七亩一分九釐一毫。

    原额上地一顷五十二亩五分八釐。每亩征银五分五釐六毫六丝。共征银八两四钱九分二釐六毫零。

    原额中地二顷二亩九分五釐,每亩征银四分一厘七毫零,共征银八两四钱七分九毫零。原额下地二十八顷二十一亩六分六釐一毫,每亩征银二分七釐八毫二丝六忽。

    除豁抛荒下地二十顷二十七亩一分三毫,新垦顺治十七等年起科下地共六顷四十亩八分六毫。

    成熟并新垦下地共一十四顷三十五亩三分六釐四毫。共征银三十九两九钱四分四毫零。原额学田地三顷九十亩三分七釐。每亩征租银一分二釐八毫八忽。共征银五两。

    以上丁地共征银一万七千六百二十两七钱八分六釐九毫零,共征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零。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五两九钱九分二釐,连前通共实征银一万七千六百二十六两七钱七分八釐九毫零,实征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二斗二升一合七勺九抄零。“成熟一例地” ,每亩征银四分二釐四毫零。

    乐陵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三万三千二百一十四丁,每丁征银一钱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四百二十九丁,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丁,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三万二千七百八十五丁,共征银四千二百六十二两五分。额外新增康熙二十年人丁九百二十四丁,征银一百二十两一钱三分。

    裁并武定所原额,一例“见在人丁” 四丁,每丁征银三钱五分,共征银一两四钱。

    原额“大粮” 三等地共一万二千三百三十顷三十四亩六分八釐。

    原额民灶上地三千二百一十顷八十八亩九分四釐零,内民地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三釐零,灶地比民地每亩减银二釐四毫。内除灶上地三百八十顷二十亩九分二釐,列后另派,不分民、灶,每亩征米一升一合四勺零。

    除豁抛荒上地二百八十一顷七十五亩一分二釐。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二十顷三十四亩。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二千五百六十九顷二十六亩九分八毫零,共征银八千七百三十五两三钱一分八釐五毫零。

    灶上地三百八十顷二十亩九分二釐,征银一千二百一两四钱三分二釐零。

    以上民灶上地,共征银九千九百三十六两七钱五分五毫零,共征米三千三百八十六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原额民灶中地八千一百九十七顷四十四亩八釐五毫。内民地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二分二釐五毫零。灶地比民地每亩减银一厘六毫不分,民灶每亩征米七合零。内除灶地三百四十一顷二十三亩八分七毫,列后另派。

    除豁抛荒中地二千三百三十顷四十七亩九釐。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千九百六十八顷三十亩九分八釐。

    成熟并新垦中地,共七千四百九十四顷四亩一分六釐,共征银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七两二钱九釐零。

    灶中地三百四十一顷二十三亩八分七毫,征银七百一十三两四钱四分三釐二毫。

    以上“民灶中地” ,共征银一万七千五百八十两六钱五分三釐二毫零,共征米五千九百五十五石四斗七升二合零。

    原额民灶下地九百二十二顷一亩六分四釐六毫。内民地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一分六釐二毫零。灶地比民地每亩减银一厘二毫不分,民灶每亩征麦五合零。内灶下地七十一顷三十一亩三分六釐九毫。列后另派。除豁抛荒下地二百九十三顷四十九亩三分四釐八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下地,共二百九十三顷四十九亩三分四釐八毫。

    成熟并新垦下地,共八百五十顷七十亩二分七釐七毫九丝六忽,共征银一千三百八十二两五钱三分一厘。

    灶下地七十一顷三十亩三分六釐九毫,征银一百七两三钱三分八釐七毫。

    以上民灶下地,共征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八钱六分九釐,共征米五百六石零。

    更名羊厂原额地二百一十七顷四十五亩七分,于康熙四年七月内,奉部文准照本县民上地例征收,永为定例。每亩征租银三分三釐九毫零,共征银七百三十九两三钱三分七釐一毫零。

    原额额外荒田地四百五十二顷五十八亩五分。每亩征银一分九釐九毫

    除豁抛荒下地二百九十三顷六十五亩四分。新垦十二等年起科地共七十六顷八十三亩八分九釐五毫。

    成熟并新垦地共二百三十五顷七十六亩九分九釐五毫,征银四百七十两九分一厘八毫零。

    裁并武定所原额上下二等地二十一顷四十六亩八分一厘四毫。

    原额上地八亩七分五釐二毫五丝。每亩征银

    五分五釐六毫六丝,共征银四钱八分七釐零。原额下地二十一顷三十八亩六釐一毫五丝,每亩征银二分七釐八毫零,共征银五十九两四钱九分三釐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康熙九等年开垦复额。

    原额学田地七十四亩九分。每亩征租银六分,共征银四两四钱九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征银三万四千六百六十四两七钱四分七釐五毫零,共征米九千八百四十七石九斗七升八合零。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润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润耗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七分五釐零;米一百二十六石一斗七升五合。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本色米九石二斗一升零。以上共增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七分五釐零。米一百三十五石三斗八升六合零。连前通共实征银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两九钱二分二釐零,实征米九千九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亩征银三分四釐一毫零。灶上地,每亩征银三分一厘七毫零。不分民、灶,每亩征米一升二合零。

    成熟民中地,每亩征银二分二釐六毫零。灶中地,每亩征银二分一厘零。不分民灶,每亩征米七合零。

    成熟民下地,每亩征银一分六釐三毫零。灶下地,每亩征银一分五釐一毫零。不分民、灶,每亩征米五合五勺零。

    商河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四万三千一百三十丁,每丁征银一钱八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万七千一百六十五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四百八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五百八十九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二万一百四十六丁,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五两七钱六分八釐。原额“大粮” 三等地共一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顷九十三亩二分七釐。

    原额上地三千九百九十一顷九十三亩二分三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一厘。每亩征米一升五合零。

    除豁抛荒上地二千二百六十一顷六十二亩五分七釐四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一百一十二顷七十七亩六分九釐。

    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一千八百四十三顷八亩三分四釐六毫,共征银七千六百一十三两五钱二分九釐六毫,共征米二千八百七十三石九斗一升四合。

    原额中地三千二百七十八顷五十一亩五分五釐。每亩征正供杂办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九毫零。每亩征米一升一合零。

    除豁抛荒中地一千九百五十四顷八十亩九分四釐。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百五十九顷二十亩一分二釐。

    成熟并新垦中地,共一千四百八十二顷九十亩七分三釐二毫,共征银四千五百九十四两二钱六分七釐八毫,共征米一千七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

    原额下地八千二十八顷四十八亩四分九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二分六釐零。每亩征米七合零。

    除豁抛荒下地五千一百四顷二十八亩七分一厘八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下地,共四千九百四十七顷九十六亩二分七釐零。

    成熟并新垦下地,共七千八百七十二顷一十六亩四釐零,共征银一万六千二百五十九两四钱一分七釐零,共征米六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一升八合零。

    寄庄上地七顷一十一亩八分,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二分,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三分六釐。

    寄庄中地八顷一十三亩三分四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五釐,共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一毫。

    寄庄下地五十六顷,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共征银五十六两。

    原额额外荒田地五十八顷五十八亩八分八釐三毫。每亩征银三分

    除豁抛荒地五十顷六十八亩三分八釐三毫。新垦康熙五年起科地三十二顷五亩七分六釐零。

    成熟并新垦地共三十九顷九十六亩二分六釐三毫三丝,共征银一百一十九两八钱八分七釐零。

    原额学田地七顷三亩。每亩征租银三分,共征银二十一两九分。

    以上丁地共征银三万八百六十六两三钱九分六釐八毫零,共征米一万七百四十五石六斗五升二合零。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二百一十五两七钱五分四釐零,米二百一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零。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本色米一十二石二斗八升一合六勺。以上共增银二百一十五两七钱五分四釐一毫,米二百二十八石三升五合零。连前通共实征银三万一千八十二两一钱五分九毫零,实征米一万九百七十三石六斗八升八合零。成熟民上地,每亩征银四分一厘六毫零,每亩征米一升五合零。

    成熟民中地,每亩征银三分一厘二毫零。每亩征米一升一合九勺零。

    成熟民下地,每亩征银二分八毫零。每亩征米七合九勺零。

    滨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四万六千七百三十五丁,每丁征银一钱四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万七百九十九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 八十三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万四百四十五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四万五千五百七十八丁,共征银六千三百八十两九钱二分。原额“大粮” 三等地共六千六百七顷二十五亩四分四釐。

    原额上地八百六十七顷七十亩七分。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七分五釐七毫零。每亩征麦一勺一抄零,每亩征米七合五勺零。除豁抛荒上地四百五十一顷一十一亩,新垦,顺治十二年起科上地共二百一十一顷八十五亩九分八釐六毫。

    成熟并新垦上地共六百二十八顷四十五亩六分八釐六毫,共征银四千七百六十两二钱六釐六毫零,共征麦七石四斗三合二勺零,共征米四百七十四石七斗一升八合二勺零。原额民灶中地四千四百四十四顷七十亩二分。内民地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六分五釐七毫零。灶地比民地每亩减银四釐四毫不分民灶每亩征麦七合五勺零不分民灶每亩征米七合五勺零。成熟并新垦中地共四千二百五十八顷二分,共征银二万七千九百九十四两七钱六釐八毫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二等年开垦复额。

    灶中地一百八十六顷七十亩,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五两三钱二分一厘八毫零。

    以上民灶中地,共征银二万九千一百四十两三分八釐六毫;共征麦五十二石三斗六升一合三抄零,共征米三千三百五十七石三斗九升九合八勺零。

    原额下地一千二百九十四顷八十四亩五分四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五釐五毫零,共征银四千六百九两六钱三分四毫零。每亩征麦一勺一抄零,共征麦一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一勺一抄零。每亩征米七合五勺零,共征米九百七十八石八升八合九勺。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等年开垦,复额原额额外荒田归入大粮地一顷,于康熙三年七月内为《东省赋役全书》等事案内奉有部文单开将《赋役全书》更在原额额外荒田地一百八十二顷八十七亩五分,每亩征银三分二釐一毫零,共征银五百八十七两六钱五分二釐;原额学田地三顷四十八亩三分全熟,每亩征银四分八毫五丝。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二分八釐一毫。

    以上《丁地》共征银四万五千四百九十二两六。

    钱七分六釐五毫零,共征麦七十五石二升一合六勺零,共征米四千八百一十石二斗六合九勺零。又为请议归并漕截银两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一百五十两六钱五分九釐零;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五升九合五勺零。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八两三钱八分九釐。以上共增银一百五十九两零四分八釐零;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五升九合零。连前通共实征银四万五千六百五十一两七钱二分五釐零,实征麦七十五石二升一合四颗零,实征米四千九百六十石八斗六升四勺零

    “成熟民上地” ,每亩征银七分六釐零。

    成熟民中地,每亩征银六分六釐零。灶中地,每亩征银六分一厘六毫零。

    成熟民下地。每亩征银三分五釐七毫零。以上成熟上中下民地、并灶中地。俱每亩征米七合零

    利津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二万三千二百七十四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五釐。

    除豁逃亡人丁一万一百四十一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 三百六十二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八百九十二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丁,共征银二千三十一两二钱四分五釐。原额“大粮三等” 地共四千四十七顷六亩二分二釐。

    原额上地一千六百二十七顷九十六亩五分八釐八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九釐三毫,共征银八千四十一两一钱五分一厘五毫零。每亩征米一升二合九勺零,共征米二千一百石三斗二升九合六勺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二等年开垦,复额原额中地一千一百三十八顷八十五亩八分三釐三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九毫零。共征银四千六百六十八两九钱六分六釐三毫零。每亩征米一升七勺零,共征米一千二百一十九石五斗二升二合六勺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二等年开垦,复额原额下地一千二百八十顷二十三亩八分五毫七丝。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七釐九毫零,共征银四千八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四毫零。每亩征米九合九勺零,共征米一千二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二合三勺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二等年开垦,复额寄庄上地五十顷七十亩,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八釐,共征银九十一两二钱六分。

    寄庄中地三十顷一十亩,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八釐四毫,共征银二十五两二钱八分四釐。

    寄庄下地三十一顷一十亩,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五釐四毫七丝,共征银一十七两一分一厘七毫。

    额外新垦顺治十五年大粮下地三顷九十五亩七分二釐五毫三丝,查因上地缺额,于康熙四年八月内奉文改归上地五丝,在于上地项下派征外,实该额新垦下地三顷九十五亩七分二釐。每亩征银三分七釐九毫零,共征银一十五两三分一厘一毫零。每亩征米九合九勺零,共征米三石九斗二升六合零。

    原额额外荒田四百九十三顷九十亩三分八釐六毫五丝。每亩征银一分。

    除豁抛荒地四百八十一顷四亩九分四釐五毫

    新垦顺治十三年起科地四百七十八顷六十八亩三分八釐五丝。

    成熟并新垦地,共四百九十一顷五十三亩八分二釐六毫五丝。共征银四百九十一两五钱三分八釐二毫零。

    原额学田地三十四亩四釐五毫,全熟,每亩征租银九分,共征银三两六分四釐五丝。

    以上丁地共征银二万二百四十七两三钱九分二釐六毫零,共征米四千五百九十三石九斗四升八合零。又为“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 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加闰耗银七十五两九钱二分六

    釐一毫八丝,米七十五石九斗二升六合零。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四两七钱九分四釐。以上共增银八十两七钱二分一毫八丝,米七十五石九斗二升六合零。连前通共实征银二万三百二十八两一钱二分二釐八毫零,实征米四千六百六十九石八斗六升七合零

    成熟民灶上地,每亩征银四分九釐六毫零。每亩征米一升三合零。

    成熟民灶中地,每亩征银四分一厘一毫零。每亩征米一升八勺零。

    成熟民灶下地,每亩征银三分八釐一毫零。每亩征米一升八抄零。

    霑化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八千四百二十二丁,每丁征银二钱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千七百三十五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 四百六十八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六百一十三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六千八百三十二丁,共征银一千五百三两四分。

    原额“大粮三等” 地共五千四顷八分二釐。原额上地三百六十七顷五十亩九分六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五釐四毫零,每亩征米四合九勺零。

    除豁抛荒上地二百一十五顷七十七亩七分五釐一毫。

    屯地顺治十三等年,归并大粮上地四顷五十四亩四分四釐四毫。

    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一百五十六顷二十七亩六分五釐三毫,共征银七百一十两五钱五分四釐三毫零,共征米七十七石二斗一升六勺零。

    原额中地一千二百四十九顷四十亩八分六釐三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八釐零。每亩征米四合一勺零。

    除豁抛荒中地五百四十四顷一十亩七分三釐七毫。

    新垦顺治十五等年中地共一十二顷六十四亩三分八釐。

    成熟并新垦中地共七百一十七顷九十四亩五分六毫,共征银二千七百四十二两四分一厘零,共征米二百九十七石九斗五升六合零。原额下地三千三百八十七顷八亩九分九釐七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二分七毫零。每亩征米二合九勺零。

    除豁抛荒下地一千四百四十七顷四十亩四分七毫。

    新垦顺治十五年起科下地,共九百二十八顷九十四亩九分八釐八毫。

    成熟并新垦下地,共二千八百六十八顷六十三亩五分七釐八毫。共征银七千八百二十五两八钱二分六釐七毫零。共征米八百五十石三斗七升三合七勺零。

    寄庄三等地,共一百五十一顷九十五亩七分八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共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九钱五分七釐八毫。

    原额额外荒田地七十五顷七十七亩三分。每亩征银一分九釐,共征银一百四十三两九钱六分八釐七毫。

    原额马场租地三十五亩五分五釐二毫。每亩征银二分七釐五毫零。

    除豁抛荒地一十七亩一分二釐二毫。

    成熟地一十八亩四分三釐,征银五钱六釐零。原额学田地九十五亩全熟,每亩征租银三分九釐零,共征银三两七钱五分六毫。

    以上《丁地》共征银一万三千八十一两六钱四分六釐八毫,共征米一千二百二十五石五斗四升一合三勺零。

    蒲台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一万四千七百六丁,每丁征银一钱五分六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千七百二丁。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 二百九十八丁。

    新增顺治十年人丁共二千七百二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一万四千四百八丁,共征银二千二百四十七两六钱四分八釐。额外新增顺治十四等年人丁共三千七百三

    十九丁,每丁征银一钱五分六釐,共征银五百八十三两二钱八分四釐。

    原额“大粮四等地” 共五千四百八十八顷七十五亩七分。

    原额上地二千六百六十一顷四十二亩六分四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四釐零。每亩征米七合一勺零。

    除免抛荒上地二百九十顷一十亩四分七釐七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起科上地共二百八十顷一十四亩九分三釐。

    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二千六百五十一顷四十七亩九釐三毫。共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二十三两六钱七分六釐七毫零。共征米一千九百八石三斗八升七合四勺零。

    原额中地一千六百四十六顷七十三亩五分二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五釐七毫零。每亩征米六合零。

    除豁抛荒中地三百九十六顷一十八亩三分九釐。新垦顺治十二等年起科中地共三百八十五顷四十六亩八分九釐五毫。

    成熟并新垦中地,共一千六百三十六顷二亩七毫,共征银七千四百七十六两九钱八分七釐,共征米九百九十六石一斗八升零。

    原额下地七百四十顷五十八亩七分八釐一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三分七釐三毫,共征银二千七百六十八两五钱三分六釐七毫零。每亩征米四合九勺,共征米三百六十八石八斗六升一合零。内虽曾除抛荒,己于顺治十三年屯地归并复额。

    原额下下地四百四十顷七分八釐三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一分四釐五毫零。共征银六百四十一两七钱八分八釐三毫零。每亩征米一合九勺零,共征米八十五石五斗七合零。

    民寄庄上、中、下三等地,共五百八十八顷八亩五分四毫。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二釐,共征银七百五两八钱二分六釐一毫零。

    灶寄庄上、中、下三等地,共五十四顷五十六亩六分四釐三毫。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八釐,共征银四十三两六钱五分三釐一毫零。

    原额额外荒田地四十七顷四亩五分三釐八毫。每亩征银三分。

    除豁抛荒地四十顷二十一亩三分一厘。新垦顺治十七等年共地、五顷二十九亩八分三釐九毫零

    成熟并新垦地共一十二顷一十三亩六釐七毫,共征银三十六两三钱九分二釐零。

    原额学田地一顷,每亩征租银一钱,共征银一十两;以上丁地共征银二万八千八百三十七两七钱九分二釐二毫,共征米三千三百五十八石九斗三升九合零。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七十四两六钱九分五釐五毫,米七十四石六斗九升五合零。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一十一两九钱八分四釐。以上共增银八十六两六钱七分九釐五毫八丝,米七十四石六斗九升五合零。连前通共实征银二万八千九百二十四两四钱七分七釐一毫,该征米三千四百三十三石六斗三升四合零。成熟民上地,每亩征银五分四釐二毫零,每亩征米七合三勺零

    成熟民中地,每亩征银四分五釐八毫零。每亩征米六合二勺零。

    成熟民下地,每亩征银三分七釐五毫零。每亩征米五合九抄零。

    “成熟民下下地” ,每亩征银一分四釐六毫零。每亩征米一合九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