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舆汇编 职方典 第一百九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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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

     第一百九十六卷目录

     济南府部汇考八

      济南府赋役考一

    职方典第一百九十六卷

    济南府部汇考八

    济南府赋役考一       府志

    地丁总

    济南府原额“各则不等人丁” 一百三万八千三百三十六丁。每丁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十五万八千二百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六釐。除顺治四六等年题明除豁逃亡人丁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三十七丁,又除奉

    旨优免德州。内阁“谢陞佥派看护《茔域》人丁五十丁。”

    又除章丘县老疾人丁七百五十三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一万五千六百七十九丁。又除康熙七年,章丘县山水横流,渰死人丁三十五丁。又除滨州、利津、霑化海啸渰死人丁四十二丁。又除邹平、长山、新泰、莱芜四处地震压死人丁二十一丁。俱奉文免派。又除康熙十一年,邹平、青城、新城三处在于地方之敝坏等事案内,续除逃亡人丁三千五百八十六丁。以上八项,共除人丁五十九万八千七百三丁。

    增顺治九年至康熙二十五年共人丁十九万一千七十丁。

    见在并新增人丁共六十三万七百三丁,共征银九万六千六百四十四两四钱五分三釐九丝三忽。

    顺治十四年,额外新增人丁共二千七百四十丁,共征银四百三十八两三钱八分八釐。裁并武定所原额一例人丁七百三十丁,每丁征银三钱五分。

    除逃亡人丁三十五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优免本身丁四十二丁” ,二项共七十七丁。

    新增康熙元年共人丁三十五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六百八十八丁,共征银二百四十两八钱。

    康熙元、六等年,额外新增人丁九十七丁,共征银三十三两九钱五分。

    世祖章皇帝《赦诏》内一款:“征收钱粮,悉照万历年间则”

    例,其天启、崇祯加、增,尽行蠲免。谨按

    《本朝赋役全书》,成于顺治十四年,总撒条例,井井

    可稽丈量册,定于康熙三年,中间田亩人丁不无增减,然参差不一。《郡志》“钱粮” 惟以全书为准。原额大粮各等地共二十一万三千六百三十二顷七十五亩三分七釐五毫九丝五忽零。内除奉

    旨“赠淄川县户部尚书王鳌永茔地七顷免派。”又除

    旨优免德州内阁谢陞坟地一十顷。免派。又除平原

    县灶地八顷一十八亩一分,列后另派外,实该额地二十一万三千六百七顷五十七亩二分七釐五毫零。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九十一万八千七百六十八两五钱五釐三毫六忽零。每亩征麦不等,共征麦一万六千六百六十石五斗八升五勺六抄九撮六圭。每亩征米不等,共征米二十五万三千五百七十三石九斗八升。除顺治四、六等年题明抛荒地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顷七十七亩二分五毫,又于康熙二年,莱芜县恭报包荒等事,除豁包荒地一千三百五十四顷七亩六分三釐二毫五丝;又于康熙十年,德州于叩

    《阍事》案内,续除包粮、沟渠、道路、上中下共地一百一顷二亩四分三釐三毫,又于康熙十一年邹平、新城、青城三处在于地方之敝坏等事,续除荒芜地一千一百三十二顷四十九亩四釐零。以上四项,共除抛荒地八万七千二百三十四顷三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

    顺治八年,新垦屯田归并大粮地共五万二千三百六十九顷一十五亩四分五釐三毫一丝零

    成熟并新垦地共一十七万八千七百四十二顷三十六亩四分一厘五毫四丝零,共征银七十七万四千九十八两六钱一分九釐六毫二丝零,共征麦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一石四斗六。

    合九勺六抄一撮九圭,共征米二十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二石七合五勺。

    寄庄地三千五百八十五顷五十六亩六分二毫,除正项在于原额地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不等,共征银五千六百九十九两七钱九分三釐。于康熙十年,“德州在于叩”

    《阍事》案内,续除包粮沟渠大道寄庄地一十三顷。

    二十五亩

    康熙七年起科,长清县查出寄庄地三百六十顷一十二亩九分二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内派征外,每亩征银二分,共征银七百二十两二钱五分八釐。

    寄庄成熟并查出地共三千九百三十二顷四十四亩五分三釐,共征银六千四百一两五钱二釐三毫。

    原额灶地八顷一十八亩一分,每亩征银二分六釐五毫,共征银二十一两六钱八分六釐八毫。每亩征麦四合一勺,共征麦三石三斗六升一合六勺。每亩征米二升八合四勺八抄,共征米二十三石三斗一合五勺。

    灶寄庄地五十四顷五十六亩六分四釐三毫,除正项在于原额地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八釐,共征银四十三两六钱五分三釐一毫。“新垦顺治十五年利津县额外大粮” 下地三顷九十五亩七分二釐五毫三丝,查因上地缺额,于康熙四年改归上地五丝。在上地额下派征外,实该额外新垦下地三顷九十五亩七分二釐四毫,每亩征银三分七釐,共征银一十五两三分一厘一毫。每亩征米九合九勺二抄,共征米三石九斗二升六合二勺七抄。顺治十七年,历城县额外新垦大粮地四十七亩八分三釐三毫,每亩征银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征银二两七钱三毫;每亩征麦三合二勺四抄三撮七圭,共征麦一斗五升五合一勺五抄。每亩征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六粟七颗,共征米八斗六升一合二勺。

    额外二项,新垦大粮地四顷四十三亩五分五釐零,共征银一十七两七钱三分一厘五毫零,共征麦一斗五升五合一勺五抄六撮,共征米四石七斗八升七合四勺九抄。

    又据历城县册开清丈出额外大粮无主荒地四十一顷二十亩一分一厘,每亩免银五分六釐四毫零,该免银二百三十二两五钱九分八釐八毫;每亩免麦三合二勺四抄三撮七圭,该免麦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三抄三撮。每亩免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六粟七颗,该免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一抄。

    额外荒田地一千一百六十四顷九十八亩三分九釐六毫。每亩征银一分二釐,共征银一千三百九十七两九钱三分五釐。

    更名原额地二千八百七十五顷三十五亩五分一厘六毫。每亩征新旧租银不等

    除抛荒地八百九十三顷三十四亩七分八釐二毫,又康熙十一年,新城县在于《地方之敝坏等事案》内续除荒芜地五十六顷八十七亩一分九釐二毫。

    新垦顺治十七等年共地一百五十六顷二十六亩八分一厘一毫。

    成熟并新垦地,共二千八十一顷四十亩三分五釐三毫,共征银六千二百七十七两七钱五分七釐。

    原额额外荒田各等地、共三千四百一十顷八十八亩四分一厘。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六百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三釐。

    除抛荒地二千一百一顷二十亩八分九釐二毫。

    又康熙十一年,新城县续除荒芜地二十二顷四十八亩七分五釐。

    新垦顺治十三年共地三百四顷一十四亩一分八釐六毫。

    成熟并新垦地共一千五百九十一顷三十二亩九分四釐一毫,共征银四千三两三钱三分。又康熙八年淄川县起科新垦额外荒田地二十亩七分一厘五毫零。每亩征银三分,共征银六钱二分一厘四毫。

    又查出在城宅基租银三两一钱二分四釐。康熙三年起科,新垦仇家庙古荒地一百三顷三十六亩八分九釐七毫,每亩征银一分二釐,共征银一百二十四两四分二釐。裁并武定所原额各等地共二百二十八顷三十五亩七分八釐。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八百五十七两七。

    钱二分一毫三丝八忽

    除抛荒地七十四顷一十六亩二釐八毫六丝。新垦顺治十七等年地、五十六顷四十亩七分一厘九毫四丝

    成熟并新垦地共二百一十顷六十亩四分七釐三毫一丝,共征银八百八两三钱二分三毫零。

    原额马场租地四顷七十九亩九分七釐六毫,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九两八钱六分四釐零。除抛荒地一顷二十五亩六分二釐二毫,新垦康熙五年起科地二分一厘一毫二丝五忽。

    成熟并新垦地共三顷五十四亩五分六釐五毫二丝五忽,共征银七两一钱一分五毫零。莱芜县康熙三年奉文清丈出青州卫军屯原额地三十六顷,每亩征银二分八釐八毫零,共征银一百三两九钱二分九毫四丝一忽零。除抛荒地六顷六十四亩四分八釐

    成熟地二十九顷三十五亩五分二釐,共征银八十四两七钱三分九釐四毫。

    原额“河滩籽粒租基” 、共地一十二顷四十八亩七分八釐一毫。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六十九两九钱二分六釐四毫。

    除抛荒地二顷一十亩九分一厘八忽九微,成熟地一十顷三十七亩八分七釐一毫二忽三微,征银六十两四钱三分五釐四毫四丝六忽。

    以上《丁地》共征银八十九万七百一十六两四钱四分四毫。

    除本色细辛,自康熙七年,奉文照价减银二钱;又本色龙胆草,自康熙八年,奉文减银三钱一分六毫;又本色《连翘》,“自康熙八年,奉文增银一钱。”

    以上三项,除增减相抵外,仍该减银四钱一分六毫,在于《由单》内“熟地” 项下减征,止该实征银八十九万七百一十六两二分九釐八毫零,共征麦一万四千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三合七勺一抄七撮九圭。

    共征米二十一万四千二百一十石九升六合六勺一抄二撮九圭。

    历城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六万三千八百七十一丁,每丁征银一钱四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五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八百三十丁、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一万三千五百三十一丁,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四万七千二百三十七丁。共征银六千六百一十三两一钱八分。

    原额“大粮一例” 地八千四百六十八顷一十亩八分一厘五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征银四万七千八百六两二钱一分三釐一毫零。每亩征麦三合二勺四抄,共该征麦二千七百四十六石八斗。每亩征米一升八合四撮零,共该征米一万五千二百四十六石四斗六升二合“三勺二抄。” 内虽增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一等年开垦复额寄庄地五百八十七顷九十三亩六分,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八釐,共征银一千五十八两二钱八分四釐八毫;新垦顺治十七年额外大粮地四十七亩八分三釐三毫零,每亩征银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征银二两七钱三毫零。每亩征麦三合二勺四抄,共征麦一斗五升五合一勺零,每亩征米一升八合四撮,共征米八斗六升一合二勺。

    又据县册报称:“清出额外大粮无主荒地共四十一顷二十亩一分一厘六毫,每亩免银五分六釐四毫,该免银二百三十二两五钱九分八釐零;每亩免麦三合二勺四抄,该免麦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二抄三撮;每亩免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该免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

    开垦康熙十七等年起科大粮地,共四十一顷二十亩一分一厘六毫,共征银二百三十二两五钱九分八釐零。共征麦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二抄三撮,共征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

    原额额外荒田地九十四顷二十四亩四分三釐三毫四丝。每亩征银三分,共征银二百八十二两七钱三分三釐。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等年开垦复额。

    更名、景广二湖,原额地四十八顷七十九亩,每亩旧征租银五分;顺治十三年每亩增租银五分五釐,共征银五百一十二两二钱九分五釐。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等年开垦复额更名“自云湖” ,原额上中、下三等地共五百七十顷二十五亩七分二釐一毫。

    原额上地一百九十三顷一十一亩,每亩征租银五分四釐,共征银一千四十二两七钱九分四釐。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等年新垦复额。

    原额中地二百七顷六十二亩三分二釐三毫,每亩征租银三分八釐三毫,共征银七百九十五两一钱九分一厘九毫七丝一忽。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等年新垦复额。

    原额下地一百六十九顷五十二亩三分九釐八毫七丝。每亩征租银二分六釐九毫零,共征银四百五十七两五分七釐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等年新垦复额。

    县学原额学田地二顷九十三亩四分二釐,除荒地一顷一十三亩一分六釐。

    成熟地一顷八十亩二分六釐,征租银六十三两二分六釐。

    府学原额学田地二顷七十四亩六分一厘。每亩征租银不等。共征银九十四两六钱六分二釐。

    以上丁地共征银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两七钱三分七釐五忽零;共征麦二千七百六十石三斗一升九合五勺七抄九撮;共征米一万五千三百二十一石五斗四合四勺。又为“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三百八十五两二钱五分三毫零;米三百八十五石二斗五升三勺五抄六撮二圭。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本色米九石二斗一升一合二勺。以上共增银三百八十五两二钱五分三毫零,征米三百九十四石四斗六升一合五勺。连前通共实征银五万九千三百四十五两九钱八分七釐零,实征麦二千七百六十石三斗一升九合五勺七抄九撮,实征米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五石九斗六升六合一抄四撮二圭。

    《成熟行差大粮》一例地每亩征银五分六釐九毫零,每亩征米一升八合四勺六抄八撮。章丘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二则人丁五万九千三百三十二丁。有地人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二丁,每丁征银一钱八分。无地人丁四千八百七十丁,每丁征银一钱二分。

    除豁逃亡有地人丁一万二千三百四十七丁。除豁逃亡无地人丁四千三百二十丁。除老疾有地人丁七百五十三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一千二百八十一丁。又除康熙六年“山水横流等事” 案内,渰死有地人丁三十五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有地人丁共三千二百七十七丁。又新增顺治十一等年无地人丁共四千三百二十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有地人丁共四万三千三百二十三丁,共征银七千七百九十八两一钱四分。又见在并新增当差无地人丁共四千八百七十丁,共征银五百八十四两四钱。

    原额大粮三等地、共一万三千九百九十顷三十五亩一分八釐五毫五丝零。

    原额上地七千二百三十六顷九十七亩九分八釐零。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五釐五毫零。

    除豁抛荒上地一千六百二十八顷三十六亩五分六釐四毫五丝九忽。

    新垦顺治九年上地共一千六百二十四顷一亩二分六釐一忽七微。

    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七千二百三十二顷六十二亩六分八釐,共征银四万二百五两八钱一分九釐六毫零。共征米一万三千七百七十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二勺。

    寄庄上地五十一顷四十二亩七分四釐六毫,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二分,共征银一百二两八钱五分四釐。

    原额中地二千八百四十六顷五十九亩六分七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一厘六毫零。共征银一万一千八百六十八两。

    六分九釐一毫零,每亩征米一升四合二勺八抄七撮,共征米四千六十七石九升三合七勺四抄。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九等年新垦复额

    寄庄中地八十三顷七十五亩一分五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五釐,共征银一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七釐。原额下地三千九百六顷七十七亩五分二釐五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二分七釐七毫零,共征银一万八百五十八两七钱八分六釐四毫零。每亩征米九合五勺,共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二斗二升一合二抄。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九等年新垦复额。

    寄庄下地七十一顷五十九亩三分三釐二毫,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共征银七十一两五钱九分三釐。

    原额“额外荒田三等地” 、共一百八十四顷九亩三分四釐

    原额上地二十八顷四亩六分二釐,每亩征银四分四釐,共征银一百二十四两一钱九分七釐。内虽曾除抛荒,已于康熙十八年起科自首复额。

    原额中地四十八顷一十六亩五分五釐八毫六丝五忽。每亩征银三分三釐二毫,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九钱九釐七毫。内虽曾除抛荒,已于康熙十等年新垦复额。

    原额下地一百七顷八十八亩一分五釐九毫五丝。每亩征银二分二釐二毫

    除抛荒下地一百一顷八十九亩二分五釐一丝五忽。

    新垦康熙十等年起科下地,共九十八顷八十三亩二分四釐五毫。

    成熟并新垦下地,共一百四顷八十二亩一分五釐四毫,共征银二百三十二两七钱三釐八毫。

    更名原额“三等地” 、共二百九十一顷一十九亩三分六釐七毫。

    原额上地五十二顷一十三亩一毫八丝,每亩征租银五分二毫。又每亩外征青夫工食银五毫,共征银二百六十四两六钱九分四釐五毫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等年新垦复额。

    原额中地二百一十顷一十七亩五分三釐八丝,每亩征租银三分五釐六毫;又每亩外征青夫工食银五毫,共征银七百六十两三钱二分七釐。内虽曾除抛荒,已于康熙元年新垦复额:原额下地二十八顷八十八亩八分三釐。每亩征租银一分九釐五毫;又每亩外征青夫工食银五毫,共征银五十七两九钱九分五釐零。原额学田地二顷八十八亩六分四釐。每亩征租银六分三釐四毫零。

    除抛荒地五十四亩五分四釐零。

    成熟地二顷三十四亩一分,征银一十四两八钱四分一厘零。

    以上丁地共征银七万三千二百二十九两九钱六分一厘一毫七忽零,共征米二万一千五百六十六石五斗三升三合。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六百二十二两九钱二分一厘四毫;米六百二十二石九斗二升一合四勺。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户部文,“遇闰月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本色米一十五石三斗五升。又本色阔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时价银三百一两三钱一分七釐八毫零。以上共增银九百二十四两二钱三分九釐三毫,米六百三十八石二斗七升三合。连前通共实征银七万四千一百五十四两二钱四毫零,实征米二万二千二百四石八斗七合四勺。

    《成熟行差大粮》,民上地每亩征银五分六釐零,每亩征米一升九合零。

    成熟中地,每亩征银四分二釐三毫零。每亩征米一升四合。

    “成熟下地” ,每亩征银二分八釐二毫。每亩征米九合八勺。

    邹平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一万九千八百三十二丁,每丁征银二钱七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万一百三十八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 五百七十一丁,又除康熙七年地震压死人丁一丁,又于康熙十一

    年续除逃亡人丁四百五十五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五百九十一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八丁,共征银三千三十九两六钱六分。

    原额“大粮三等地” 共六千二百六十一顷三十六亩三分二釐七毫。

    原额上地二千五百九十一顷三十八亩四釐三毫一丝八忽。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六分五釐七毫五丝零。每亩征麦一勺一抄。每亩征米一升五合三勺。

    除豁抛荒上地三百六十顷三十四亩四分六釐。

    新垦顺治十年及起科屯地归并共地一百七顷一十九亩六分八毫零。

    成熟并新垦上地共二千三百三十八顷二十三亩一分九釐一毫,共征银一万五千三百七十四两七钱七釐九毫零,共征麦二十六石五斗四升二合。共征米三千五百八十石六斗三升四合五勺。

    原额中地一千五百三十顷一十亩五分五釐五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五釐七毫。每亩征麦一勺一抄。每亩征米一升三合。

    除豁抛荒中地九百五十五顷一十七亩六分八釐五毫四丝五忽。又于康熙十一年,在于《地方之敝坏等事案》内,续除荒芜中地二百顷八十五亩四釐

    新垦顺治十年及屯地归并,共增大粮中地六百四十五顷四十亩四分七毫

    成熟并新垦中地一千一十九顷四十八亩三分六毫,共征银五千六百八十三两九钱八分一厘三毫,共征麦一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五勺。共征米一千三百五十七石二斗八升一合。原额下地二千一百三十九顷八十七亩七分二釐九毫七丝三忽。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五釐七毫零,共征银九千七百九十两七钱一厘零,共征麦二十四石二斗九升三勺九抄。每亩征米一升一合,共征米二千四百二十石九斗三升四合。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一等年开垦复额。

    寄庄不分等则地,共七十八顷六亩五分。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三分,共征银二百三十四两一钱九分五釐。

    原额额外荒田地八十四顷一十八亩七分七釐一毫。每亩征银三分

    除抛荒地五十一顷九十六亩一分一毫,新垦顺治八年起科共地四十六顷九十八亩七分五釐八毫。

    成熟并新垦地,共七十九顷二十一亩四分八釐八毫,共征银二百三十七两六钱四分二釐八毫四丝。

    新垦康熙三年起科仇家庙古荒地一百三顷三十六亩八分零。每亩征银一分二釐,共征银一百二十四两四分二釐零。

    原额学田地四十二亩七分。内一段地一十八亩,每亩征租银一钱一分一厘二毫,共征银二两一厘六毫。又一段地二十四亩七分,每亩征租银四分八釐,共征银一两一钱九分八釐四毫。

    自首康熙二十一年起科额外湖田地六顷三十九亩一分四釐,每亩征银三分,共征银一十九两一钱七分四釐二毫。

    以上丁地共征银三万四千五百七两三钱五釐一毫零,共征麦六十二石四斗五合一勺六抄;共征米七千三百五十八石八斗五升五勺。又为“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一百八十九两八钱八分四釐;米一百八十九石八斗八升四合。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一十七两四钱九分六釐,本色米五石二斗一升九合七勺。又本色阔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时价银一百七十七两四分五釐七毫零。以上共增银三百八十四两四钱二分五釐八毫零。米一百九十五石一斗三合。连前通共实征银三万四千八百九十一两七钱三分九毫零,实征麦六十二石四斗五合零,实征米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九斗五升四合二勺。

    “成熟行差上地” ,每亩征银六分六釐四毫零。每

    亩征米一升五合六勺

    “成熟行差中地” ,每亩征银五分六釐四毫零。每亩征米一升三合六勺。

    “成熟行差下地” ,每亩征银四分六釐四毫五丝二忽零。每亩征米一升一合六勺。

    淄川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一万五千七百九十三丁,每丁征银一钱九分。

    除豁逃亡人丁四百五十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优免本身丁” 八百六十丁。

    新增顺治十二等年人丁四百五十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一万四千九百三十三丁,共征银二千八百三十七两二钱七分。又于康熙元、六等年额外新增人丁共五百九十一丁,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二钱九分。

    原额、《四等地》、共六千六百七十二顷八十一亩八分四釐六毫

    原额上地一千六百一顷一十四亩一分六釐。内除奉

    旨赠户部尚书王鳌永坟地七顷。免派实额上地一

    千五百九十四顷一十四亩一分六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七分五釐四毫零。每亩征米六合。

    除豁抛荒上地七十五顷六十一亩三分四釐一毫零。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五十六顷五十九亩七分二釐。

    实在成熟并开垦上地一千五百七十五顷一十二亩五分三釐八毫零,共征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五两四钱二分四釐一毫零,共征米九百五十石五斗二升六合一勺六撮。

    原额中地一千六百八十九顷九十二亩八分。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六分五釐五毫。每亩征米五合二勺四抄。

    除豁抛荒中地一百六十九顷九亩四分零。新垦顺治十二等年中地一百五十九顷四十亩二分八釐零。

    实在并新垦中地共一千六百八十顷二十三亩五分九釐零,共征银一万一千一十七两六钱六分五釐六毫零,共征米八百八十一石一斗二升七合九勺零。

    原额下地二千三百一顷三十七亩二分二釐二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四釐八毫。共征银一万三百一十五两八分六釐零。每亩征米三合五勺八抄四撮五圭。共征米八百二十四石九斗三升九合。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二等年开垦复额。

    原额下下地一千八十顷三十七亩六分六釐四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二分四釐一毫零。共征银二千六百八两七钱三釐四毫零。每亩征米一合,共征米二百八石六斗二升八合八勺。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二等年开垦复额。

    寄庄上地二顷九十六亩五分一厘,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二分四釐,共征银七两一钱一分六釐。

    寄庄中地三顷二十亩九分五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六釐,共征银五两三钱七分二釐。

    寄庄下地三十三顷二十三亩六分三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一厘七毫,共征银三十九两一分九釐。

    寄庄下下地四十三顷七十二亩五分二釐,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八釐二毫二丝,共征银三十五两九钱四分二釐。原额额外荒田地一百六十九顷三十一亩六分八釐五毫,每亩征银三分,共征银五百七两九钱五分。内虽曾除抛荒,已于顺治十七年新垦复额。

    新垦康熙八年起科额外荒田地二十亩四分一厘五毫零。每亩征银三分,共征银六钱二分一厘零。

    原额马场租地三十三亩九分二釐七毫。每亩征银七分五釐七毫零。

    除抛荒地一亩九釐七毫,于康熙五年起科,清丈出地二分一厘一毫。

    成熟并新垦共地三十三亩四釐一毫,共征银二两五钱一厘五毫。

    原额学田地一顷一十亩三分。每亩征租银一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三分。

    以上地丁,共征银三万九千三百八十五两九。

    钱九分三釐五毫零,共征米二千八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五十九两六钱五分五釐零,米五十九石六斗五升五合二勺零。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一十四两三钱八分。以上共增银七十四两三分五釐零,米五十九石六斗五升五合。连前通共实征银三万九千四百六十两二分八釐八毫零,米二千九百二十四石八斗七升七合九勺。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亩征银七分五釐六毫零。每亩征米六合一勺。

    “成熟行差中地” ,每亩征银六分五釐七毫七忽零。每亩征米五合零。

    “成熟行差下地” ,每亩征银四分四釐九毫零。每亩征米三合六勺零。

    “成熟行差下下地” ,每亩征银二分四釐一毫零。每亩征米一合九勺零。

    长山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一万八千九百八十五丁,每丁征银二钱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五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六百五十五丁。又于康熙七年地震压死人丁一丁。又于康熙二十一年水患异常等事溺死人丁五十七丁。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三百丁。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一万四千二百四十七丁,共征银三千一百三十四两三钱四分。原额“大粮一例” 地六千七百八十八顷一十五亩五分五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六釐零。每亩征米九合三勺。

    除豁抛荒地一千九百六十一顷七亩五分九釐

    新垦顺治十一等年起科并屯地归大粮地,共一千三百五十二顷六十六亩九分五釐零。成熟并新垦地共六千一百七十九顷七十四亩九分一厘八毫。共征银三万四千六百八十三两八钱三分四釐六毫零。共征米五千七百九十石四斗二升九合零。

    寄庄地三十六顷二十亩,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二分,共征银七十二两四钱。

    原额额外荒田地二十一顷四十二亩五分三釐。每亩征银二分五釐,共征银五十三两五钱六分三釐零。内虽曾除抛荒,已于康熙三等年开垦复额。

    更名原额地一顷二十二亩全荒,每亩免租银二分六釐七毫。续于康熙元年,新垦成熟地一顷二十二亩,征银三两二钱五分七釐四毫。原额马场租地三顷六十亩,每亩征银一分六毫四丝。

    除豁抛荒地七十九亩六分一厘一毫。

    成熟地二顷八十亩三分八釐九毫,征银二两九钱八分三釐三毫零。

    原额学田地九十亩。内地一十二亩,每亩征租银九分一厘六毫,共征银一两一钱;又地七十八亩,每亩租银六分,共征银四两六钱八分。以上丁地共征银三万七千九百六十四两三钱四分六釐一毫,共征米五千七百九石四斗二升九合零。又为“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 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一百八十六两五钱九分三釐零,征米一百八十六石九斗九升三合六勺。又运军行粮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折色银二十五两四钱五釐。又本色阔布于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时价银一百七十一两五钱一分一厘五毫零。以上共增银三百八十三两五钱一分二毫零。米一百八十六石五斗九升三合。连前通共实征银三万八千三百四十七两八钱五分六釐四毫零,实征米五千九百七十七石二升三合。

    “成熟行差大粮” 一例地,每亩征银五分六釐零,每亩征米九合六勺。

    新城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二丁,每丁征银二钱二分五釐。

    除豁逃亡人丁四千八百三十五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四百三十八丁,又于

    康熙二十年水患异常等事案内,溺死人丁四丁。又于康熙十一年在于“地方之敝坏” 等事案内,续除逃亡人丁一千五百一十六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二千三百九十八丁,见在并新增实剩当差人丁八千二百一十七丁,共征银一千八百四十八两八钱二分五釐。原额“大粮不分等则一例” 地五千四百四十六顷五十二亩八分四釐一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四分三釐八毫零。每亩征米七合零。

    除豁抛荒地一千八百五十顷二十二亩一分六釐。又于康熙十一年,在于《地方之敝坏等事》案内,续除荒芜地七百八十七顷五十五亩二分一厘六毫

    新垦顺治十二等年起科并屯地归并大粮地一千二百九十五顷八十七亩一分零

    成熟并实剩新垦地共四千一百四顷六十二亩五分八釐零,共征银一万八千三两四钱三分七釐二毫。共征米三千六十石一斗六升六合五勺零。

    寄庄地二十六顷四十九亩,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二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八分。

    原额额外荒田地六十七顷三亩三分六釐。每亩征银三分二釐一毫零

    除抛荒地一十一顷二十八亩九分六釐八毫,又于康熙十一年,在于“《地方之敝坏》等事” 案内,续除荒芜地二十二顷四十八亩七分五釐三毫。

    新垦顺治十七等年起科地共一十二顷二十五亩八分六釐五毫。

    成熟并新垦地四十五顷五十一亩五分四毫。共征银一百四十六两一钱八分五毫零。原额更名地一千一百六十四顷五十九亩三分五釐。每亩征租银八釐。又外加门皂、青夫工食银二釐四毫。二项共征银一分四毫。

    除抛荒地五百九十六顷二十八亩四分,又于康熙十一年,在“于《地方之敝坏等事》” 案内,续除荒芜地五十六顷八十七亩一分九釐二毫,新垦康熙十六等年起科地一百四十顷七十四亩五分三釐

    成熟并新垦地,共六百五十二顷一十八亩二分八釐,共征银六百七十九两五钱六分三釐五毫。

    原额学田地一顷七亩七分。每亩征租银五分,共征银五两三钱八分五釐。

    以上丁地共征银二万七百三十六两三钱七分一厘二毫零,共征米三千六十石一斗六升零。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四十四两九分六釐三毫、米四十四石九升六合零。连前通共实征银二万七百八十两四钱六分七釐五毫,实征米三千一百四石二斗六升零。

    “成熟行差大粮” 一例地每亩征银四分三釐零,每亩征米七合五勺零。

    齐河县,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额“不分等则” ,一例“人丁” 四万四千四百一十二丁,每丁征银一钱八釐。

    除豁逃亡人丁三万三千二十四丁,又除乡绅举贡生员止优免本身丁四百九丁。

    新增顺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九千三百一十六丁。

    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共二万二百九十五丁,共征银二千一百九十一两八钱六分。

    原额“大粮一例” 地四千六百七顷一亩五釐。每亩征正供杂办并九釐,胖衣等银五分九毫零。每亩征麦三合五勺,每亩征米二升零。

    除豁抛荒地二千七百五十二顷二十六亩二分五釐

    新垦顺治八年并屯地归并大粮地共二千一百七十三顷三十亩四分。

    成熟并新垦地共四千二十八顷五亩二分,共征银二万五百三十五两二分七釐六毫,共征麦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共征米八千四百二十三石六斗。

    寄庄地一百五顷二十四亩一分,除正项在于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外征银一分,共征银一百五两二钱四分一厘。

    原额额外荒田地七十九顷四分三釐五毫。每亩征银二分。

    除抛荒地七十五顷四十八亩八分三釐五毫,新垦顺治十七等年起科地九十一亩四分,成熟并新垦地共四顷四十三亩,共征银八两八钱六分。

    原额学田地二顷八十一亩。每亩征租银四分五釐,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四分五釐。

    以上丁地共征银二万二千八百五十三两六钱三分三釐六毫,共征麦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共征米八千四百二十三石六斗三合。又“请议归并漕截银两” 等事案内,奉文: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闰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闰耗银二百六十八两八钱八分一厘四毫;米二百六十八石八斗八升一合。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奉部文“遇闰之年,加于由单内征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系闰月之年,应增闰月本色米六石一斗四升八勺。以上共增银二百六十八两八钱八分一厘零,征米二百七十五石二升二合二勺。连前通共实征银二万三千一百二十二两五钱一分五釐一毫,实征麦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一勺,实征米八千六百九十八石六斗二升零

    “成熟行差地” ,每亩征银五分一厘零。每亩征米二升一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