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9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来函所询

  甲点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称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是否包含在职官吏本于职务上之行为而言) 凡职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时应依刑律处断不包括于土豪劣绅治罪条例之内至乙丙丁三点

  (乙)设有人民反对行政机关依当时有效法令所应为之事竟聚众数千人鸣锣放火烧毁民房该机关长官 (如局长院长总办等) 为维持秩序及保护无辜人民被害起见函请军警机关派队弹压解散人民顽抗不理致军警枪击发生死伤该行政机关长官是否成立该条款之罪

  (丙)乙点情形如行政机关长官不负该条款罪责则已否则该机关之副长官 (如副局长副院长或会办帮办等) 对于长官函调军警事前全未干与公文亦未署名是否与长官同负刑事责任

  (丁)乙点长官如应负刑事责任丙点长官如不负刑事责任时设行政机关长官于函调军警弹压发生事变后因事请假面嘱副长官代行职务期中适被烧毁房屋之人催请该机关从速拿办滋事首要副长官即依照长官在职时所定令县缉犯成案援例催县缉究并未新有主张该副长官是否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问题应就事实上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