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9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吸烟被告愿依审理烟案简易程序第十五条缴纳罚金其核定之权仍属法院院长及兼理司法之县长非禁烟局所得干与至禁烟局擅处罚金行为除足认为系误解法律毫无犯罪之故意者不为罪外应构成刑律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