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3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律师章程第四条系规定律师之消极资格凡曾处拘役或法定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除国事犯业经复权者外无论褫夺公权与否及褫夺公权之期限如何均不得充当律师与刑法之规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