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4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8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述包商税收无著是否因人民反对所致皆属于行政范围列举两说应以第一说为是 (第一说商人承包税款系受国家之委托代国家本于其行政权 (公法上之权力) 之作用对于人民命其履行一种特定义务并非私法上之权利纵令被人侵害仅能向主管行政衙门声请救济自不能依民事诉讼程序以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