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易学象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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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双湖揲蓍法

三揲有馀一、馀二、馀三,而无馀七、馀八、馀九之理。解者甚多,皆不通意者。子云之法以馀一准七,馀二准八,馀三准九,只馀一二三,则七八九自定矣。故曰:“馀七为一,八为二,九为三。”只倒用一字,故难解。若作馀一为七,二为八,三为九,人无不晓矣。 羲按,胡氏舍正策而论馀数,失之远矣。南宋以后,揲蓍者皆尚简便,而置正策,不独太玄也。然易之馀数,与正策相合,故论之不为失。太玄馀数,直置之不用者,无可推之理。假如胡氏所言,一刻有馀一、馀二、馀三,连挂则不得有馀一而有馀四;二刻连挂则有馀三、馀六,而不得有馀一、馀二。然则三固准九,六亦准九,玄之四位皆三而已,岂可通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