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日知录
卷七 论经义
卷八 
    返回目录

    奠挚见于君

    士冠,上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1]

    主人

    主人爵弁𫄸裳缁袘。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辞无不腆无辱

    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2]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

    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3]

    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辨,注云,辨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遍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辩文皆作遍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尝羞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4]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5]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须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

    飧不致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6]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7]孔安国曰,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馀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8]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9]其过于古人一也。仪礼丧服篇曰,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履。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为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10]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称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11]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履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筓,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12]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而谓之终丧。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13]二说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则或于大祥之月,[14]或移大祥之后间一月。[15]自礼记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以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缞杖其未除。[16]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17]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18]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以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19]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刋,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20]此有为而为,非尊献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从韦韬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21]而太和开元之世遂使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22]礼教之沦有繇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送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年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二斩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有服缌,[23]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

    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24]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25]

    女子子在室为父

    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已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筓髽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26]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

    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27]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辨三慈,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

    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移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28]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29]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

    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推之也已。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30]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称。

    黄氏日抄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本朝有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则姑老,[31]明其不与祭矣。[32]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33]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34]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35]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36]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37]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锺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38]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馀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39]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无服

    谓弟之妻父者其嫂亦可谓之母乎?[40]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41]不犹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42]

    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43]子思之哭嫂也为位,[44]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45]此又足以补礼记不及。[46]

    先君馀尊之所厌

    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馀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馀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辩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馀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馀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馀尊所厌,不许。

    晋哀帝为王太妃服三年,仆射江虨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47]

    贵臣贵妾

    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穀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故谓之贵妾。[48]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49]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外亲之服皆缌

    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50]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绦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二。总一定议,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元之间,[51]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挐,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重,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理殉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52]从祖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合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内背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累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等。文贞公魏徵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53]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征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疏防僣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繇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繇崔李景让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

    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54]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55]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繇生。则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56]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理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曾祖及见则闻而知之者也。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所以七庙,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之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

    贞观之丧服,开元之庙谥,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同一意也。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后者为所后之亲,[57]谓所后为出而为后之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于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勋乃徂落。落言降也。然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噫歆

    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烝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58]

    既夕礼声三注,旧说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注释

    1. 庶子不得见君,左传昭公四年,仲与公御莱书观于公,叔孙怒而逐之,是也。
    2. 宾不称币不善,主人不谢来辱。
    3. 士婚礼,皇舅某子。此或谥或字之称,与聘礼皇考某子同。疏以为若张子李子,妇人内夫家,岂有称其舅为张子李子者哉?
    4. 注,辩,遍也。
    5. 注,辩犹周遍也。
    6. 荀子同。
    7. 白虎通,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后汉书陈忠疏言,先圣缘人情而著其节制。服二十五月。淮南子饬丧纪高诱注,纪数也,二十五月之数也。
    8.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积二十五晦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恬等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祥等以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晋武帝时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十七月之失,为六徽三验。博士许猛扶郑义,作释六征解三验,以二十七月为得。并见魏书礼志。
    9. 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依郑玄二十七月而后除。
    10. 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徐师曾集注曰,三年之丧谓父丧也,期之丧母丧也。贾公彦丧服疏所云,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必父服既除而遭母丧,乃得伸三年也。
    11. 自唐以前礼制,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从之。玄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服齐衰周,心丧三年。情已申而礼杀也。则天皇后改服齐衰三年,请复其旧。上下其议。左散骑常侍禇无量以履冰议为是。诸人争论,连年不决。七年八月辛卯,敕自今五服并依丧服传文。然士大夫议论犹不息。行之各从其意。无量叹曰,圣人岂不知母恩之厚乎。厌降之礼,所以明尊卑异戎狄也。俗情肤浅,不知圣人之心。一紊其制谁能正之?二十年,中书令萧嵩改修五礼,复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从之。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起自开元礼。然其时卢怀慎以母忧起服为兵部侍郎。张九龄以母忧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以母忧起复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邕以母忧起复卫尉卿。而得终礼制者,惟张说韩休二人。则明皇固己崇其文而废其实矣。今制父在为母斩衰三年。按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薨,命吴王橚服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丧事。敕皇太子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学士宋濂等修孝慈录,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斩衰杖期。十一月壬成朔书成。此则当时别有所为,而未可为万世常行之道也。
    12. 宋史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期。近代时俗多为重服,望加裁定。右仆射魏仁浦等奏曰,按礼内则,内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则舅姑如父母一也。而古礼有期年之说。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窃以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居苫块之中,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礼,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为万世法。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三年斩衰,一从其夫。诏从之。 何孟春馀冬序录引唐李涪论曰,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后门庭尚素,妇服青缣衣,以俟夫之终丧。习俗以妇之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故因循亦同夫之丧纪,再周而后吉。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堂兄侄女,适李氏,婿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议曰,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为舅姑及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盖以为妇之道专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服夫以斩,而降其父母。丧服篇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二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先圣格言历代不敢易。以此论之,父母之丧尚上周岁,舅姑之服无容三年。今之学者不本其义,轻重紊乱,寖以开元礼玄宗所修布在有司,颁行天下,伏请正牒以明典章。李岩之论可谓正矣。宋朝贻谋录,乾德三年,诏舅姑之丧,妇从其夫齐斩三年,遂为定制。宋人盖未讲服青缣之制故也。
    13. 注云,中月,间一月也。正议引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
    14. 是月
    15. 中月
    16. 洪氏曰,菲五五者,居丧菲食二十五月也。此取论语菲饮食字。隋书姚察传所谓蔬菲。
    17. 如后魏彭城王勰毁瘠,三年弗参吉庆,乃谓之心丧。
    18. 正义曰,左氏昭公十五年传,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言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故并谓之三年也。 唐太宗贞观元年诏有云,妻丧达制之后者,即用此传文。
    19. 卢履冰表言,原夫上元肇年,则天已潜秉政,将图僣篡,预自崇加,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晏驾,中宗蒙尘,垂拱之末果行圣母之伪符,载初之元遂启易代之深衅。孝和虽仍反正,韦氏复效晨鸣。孝和非意暴崩,韦氏旋即称制。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谓矣。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刋正,何以垂戒于后?
    20. 指天后所定。
    21. 详旧书礼仪志。
    22. 文宗纪,杜悰传。
    23. 同爨服缌,为从母之夫、舅之妻,与己同爨者尔。此所引似汎言之矣。
    24. 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25. 郑以若子为如亲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予之文当同一解。
    26. 此与丧服所言慈母不同。
    27. 文曰庶母,则知其为嫡妻之子矣。
    28. 下章云妻不敢与焉,是也。
    29. 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以其配父而服之如母尔。故王肃曰,从乎继而寄宥则为服,不从则不服。
    30. 宋史赵瞻传,中书请濮安懿王称亲,瞻争曰,仁宗既下明诏,子陛下,议者顾惑礼律所生所养之名,妄相訾难,彼明知礼无两父贰斩之义,敢裂一字之辞以乱厥真?且文有去妇出母者去已非妇出不为母,辞穷直书,岂足援以断大义哉?臣请与之廷辨。以定邪正。 石林燕语,濮议廷臣既皆欲止称皇伯,欧阳文忠力诋以为不然,因引仪礼及五服敕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则是虽出继,而于本生犹称父母也。时未有能难之者。司马君实在谏院独疏言,为人后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则无以为称,非谓其得称父母也。
    31. 内则
    32. 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
    33. 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
    34. 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
    35. 僖公二十八年。
    36. 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
    37. 信南山正义,自曾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曾孙。
    38. 后人谓之高祖。
    39. 晋徐农人问殷仲堪,谓假如玄孙持高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谓高祖已上五世、六世无服之祖者,并非。
    40. 记大传文同。
    41. 曲礼,嫂叔不通问。
    42. 大传疏曰,有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是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娣姒是也。
    43. 奔丧
    44. 檀弓
    45. 正义曰,兄公于弟妻不为位者卑远之,弟妻于兄公不为位者,尊绝之。
    46. 檀弓言嫂叔之无服,杂记言嫂不抚叔,叔不抚嫂,是兼兄公与弟妻。
    47. 胡三省曰,以帝入后大宗,则太妃乃琅玡国母,当以服诸侯者服之也。
    48. 雷次宗曰,侄娣贵而大夫尊轻故服。至于馀妾出自凡庶,故不服。
    49. 册府元龟。
    50. 大传服术有六三曰名。 此谓母之兄弟异德异名,母之姊妹同德同名。 庾蔚之云,男云异长,母之在室与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礼,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之也。
    51. 韦氏弑中宗立温王重茂,改元唐龙。今避玄宗御名上字故称唐元。
    52. 今伯叔父母服是加服。
    53. 详见下条。
    54. 新唐书,初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他姓,舅服一等姨乃五月,古人未逹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适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缌增以小功。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忌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又古庶母缌,今无服。且庶母之子昆弟也,为之杖齐,是同气而吉凶异,自是亦改服缌。
    55. 旧唐书张柬之传。 何休注公羊传,言鲁文公乱圣人制,欲服丧三十六月。
    56. 记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
    57. 上斩章言所后者是也。郑注衍一为字。
    58. 正义曰,直云祝声,不知作何声?论语云,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发声多云噫,故知此声亦谓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谓之歆,今作声欲令人歆享故云歆,警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