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解
作者:王安石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临川文钞/10卷》和《王临川集/卷070

    或问复仇。对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诸侯以至于有司,各修其职,其能杀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则其子弟以告于有司,有司不能听;以告于其君,其君不能听;以告于方伯,方伯不能听;以告于天子,则天子诛其不能听者,而为之施刑于其仇。乱世则天子、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书》说纣曰:“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盖仇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方是时,有父兄之仇而辄杀之者,君子权其势,恕其情而与之,可也。故复仇之义,见于《春秋传》,见于《礼记》,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

    《春秋传》以为父受诛,子复仇,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绝之义,废不可绝之恩也。

    《周官》之说曰:“凡复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曰凡所以有复仇者,以天下之乱,而士之不能听也。有士矣,不能听其杀人之罪以施行,而使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则何取于士而禄之也?古之于杀人,其听之可谓尽矣,犹惧其未也,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书于士则杀之无罪,则所谓复仇者,果所谓可仇者乎?庸讵知其不独有可言者乎?就当听其罪矣,则不杀于士师,而使仇者杀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乱而有复仇之禁,则宁杀身以复仇乎?将无复仇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复仇而不复,非孝也;复仇而殄祀,亦非孝也。以仇未复之耻,居之终身焉,盖可也。仇之不复者,天也。不忘复仇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亲,不亦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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