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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弈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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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明二

鲍一中程汝亮颜伦李釜

清代弈家,黄、徐开其先,而以梁、程、施、范四大家为极盛;明代弈家,相(子先)、范、洪开其先,而以鲍、程、颜、李四大家为极盛。鲍名一中,永嘉人,程名汝亮,新安人,颜名伦,李名釜,字时养,皆北京人。隆庆、万历间,弈家号称三派:曰永嘉派,以鲍一中为冠,李冲、周源、徐希圣附之;曰新安派,以程汝亮为冠,汪曙、方子谦附之;曰京师派,以颜伦、李釜为冠。王世贞《四部稿》云:余少时睹鲍生一中弈,不能悉其妙,第见其批亢捣虚,无冲阵耳。又云:正德中宰揆之地,如李文正东阳、杨文襄一清、乔庄简宇诸公,皆好弈。而四明范洪重,洪之后,永嘉鲍一中重,鲍生晚,不及与洪角,而格胜之。之襄呼鲍为小友,为延誉江淮间,婺汪曙不及鲍一子,程汝亮晚出胜之。颜伦善决局,不差一道,足迹遍天下,无能当者。而李釜时养晚出,遂与之角,伦获名不复肯应,乃游吴中。汝亮与釜角,一再北,遂为颈敌。譬之用兵,鲍如淮阴侯中搏沙之巧,李则武安君横压卵之威,颜则孙吴挟必胜之势,程则诸葛修不破之法。余戏李以李广,程以程不识,程犹未肯色爱也。然李时养为余言,未尝不逊,颜以为有国士风。余尝作《弈旨》,手书一通,贻时养,谓与颜、鲍而程,四子者,不知于古云何?然以当明第一品,无愧也。

观弇州言,可知鲍、程、颜、李,为有明一代国手,而惜乎无弈谱之遗传耳。

林应龙

林应龙,字翔之,永嘉人。尝充礼部儒士,著有《适情录》二十卷。是书成于嘉靖乙酉,前八卷载日本僧虚中所传弈谱三百八十四图,第九卷以下为外编,补遗图说,则应龙所搜辑也。《明史•艺文志》又载应龙著《棋史》二卷。

许谷

许谷,字仲诒,号石城,(《存征录》云:许谷,号石城。)上元人,工行书。(《金陵琐事》云:仲诒,工行书。)嘉靖乙未会元,著有《石室仙机》五行世。(邓元鏸云:王应奎《柳南续笔》云:前辈中式,有所谓元灯者,一脉相承,明眼辄能预定。闻唐荆川家居,薛方山上会车来别,荆川曰:意君当作会元,但南京有许仲诒者,曾以窗艺来相证,君往须防其出一头地。及榜发,许果得元,方山第二。是编不著年代,金陵世德堂梓行,朱墨板本,世所少见。谷序后有石城居士乙未会元摹印,一一与王东溆所云合,故知为明人。按《疑年录》:唐顺之生于正德二年,卒于嘉靖三十九年。复案:《明史》顺之本传,嘉靖十二年以后,十八年以前,正家居时。则谷之得元,乃嘉靖十四年乙未也。)

袁福征

《云间据目抄》:袁福征,字履善,号太冲,青浦人。举嘉靖甲辰进士,以正直忤中贵,褫职归,居恒以诗文棋酒自娱。凡里中显晦少长,皆为忘年忘分之交。时客游吴越金陵佳山水间,终岁忘归。与太仓王元美、北地李于麟,并驰名海内。元美尝《赠公》诗云:苍颜此日围棋叟,青鬓当年同舍郎。出仅一身何假锸,行逾千里不赍粮。永沦缁素皆亲属,才得湖山即故乡。似尔萧疏吾亦易,槛猿笼鸟更茫茫。

汪曙

汪曙,婺人,自号坐隐先生。著有《弈隅通合》,尝取《玄玄棋经》重刻之。《宛委馀编》:范洪之后,永嘉鲍一中重,婺汪曙,不及鲍者一子。

李冲周源徐希圣

李冲,永嘉人。《宛委馀编》:正德中,如李文正东阳、杨文襄一清、乔庄简宇,皆好弈,而四明范洪重,洪之后,永嘉鲍一中重,鲍生晚,不及与洪角,而格胜之。而其郡李冲晚出,遂与雁行。周源又晚出于李,徐希圣又晚出于周,皆骎骎角鲍者也。又云:始永嘉守修郡志,志技艺,曰:鲍一中弈品第一,李冲次之。冲意不乐,遂罢不复志。而最后冲且老矣,与时养战,大败。

岑干邵甲

《绍兴府志》:岑干,馀姚人。馀姚自弘治以来,俗颇尚弈,童子中往往能布算,士大夫相聚率递弈,多擅声于缙绅间。王元美《弈旨》云:今后进中,闽有陈生、蔡生,越有岑生,扬有方生,鼎立,而蔡与岑尤张甚,皆未可量也。岑生即干,童时尝从父游武林,或竟日他往,家人怪之。干曰:有群儿呼与弈。自是顿异。后浪迹京师,诸名公争延之弈,名由此显。常弈胜京师颜伦,伦近时称天下第一手也。然是时,伦已衰老,而干亦谓人曰:与颜弈,必谢人事,养十日精力乃可。干驰名早,谓之小岑,惜未及四十卒,未见其止。

于时馀姚又有邵甲者,中年弈陡进,日新月异,最后止让干一道,干甚忌之。先干卒《弈海》载有《岑氏弈谱》。

施显卿祝万年秦延焘

《无锡县志》:施显卿,字纯甫,嘉靖壬子举人,后知新昌县。素精于弈,老而弥劲,无有能先之者。既而北郭有祝万年,忽起而胜之,显卿殊不能平,每狎侮焉。又有秦延焘,万历庚子举人,更出万年上。

苏具瞻程白水,朱玉亭

《休宁县志》:苏具瞻,(案:县志,作亦瞻,冯元仲《弈旦评》作尔瞻,俊所藏《仙机武库》系明刻原印,作具瞻,今从之。)年十六,即善弈,称国手。著《弈薮》六册行世,推古今第一。后来棋谱,皆从此脱胎。《弈旦评》:苏具瞻,雅熟棋势,而许敬仲乃与苏称敌手。《仙机武库》有《弈薮遗谱》十三局、《苏具瞻遗谱》二十局。

程白水,佚其里居。前乎苏称国手。著有《白水遗局》一书,今未见传本,惟《仙机武库》载有《程白水遗谱》十八局。

朱玉亭,楚人,明宗室,与江阴范君甫、新安方子谦齐名。《弈旦评》云:方、范、朱以资得名,方、朱巧而善战,玉亭著有《手谈选要》一书。

雍熙日

《无为州志》雍熙日,字皞如,资颖特达,围棋称国手。缙绅多与之游,叶台山相国尤相契重。著有《弈正》行世。《弈旦评》:雍皞如能以收著胜人。邓氏元鏸云:《弈正》一书,刻于万历间,陈眉公序之。曾见山阴平济之家藏有残帙。皞如又名穆野,《仙机武库》董中行序,曾载之。

范允谦

《陈际儒文集》:范允谦,字牧之,号笏林,华亭人。举隆庆午乡荐,为宋文正忠宣公后,骨爽气峻,不甘处俗。性嗜书,无所不读,能跳梁于翰墨间,有才子致,尤喜琴弈。客非韵,斥门者不纳,纳必以各香清酒为供。或宴语夜央,喜不嗜寐,童子更烛割炙,复矣具如客初至时。屋下鸡鸣,犹闻鼓琴落子声,及醉而啸者

昵一妓女名杜生者,藏于别第,俄载与俱长安。不三月,牧之病肺死,杜生敕家人装其丧妇,而以身从。至江心,命具浴,浴罢更衣,左手提牧之宣和砚,右手提棋楸,遂跃水死。

王稚登万子寅吴幼元

王稚登,字百谷,长洲人。吴中自文徵明后,风雅无定属,稚登遥接其风,主词翰之席者三十馀年。嘉、隆、万历间,布衣山人以诗名者十数,俞允明、王叔承、沈明臣辈,尤为世所称,然声华煊赫,稚登为最。事具《明史•文苑传》。著有《弈史》一卷,历述古来弈品,叙次颇为简洁,其末附辨论一则,较诸书附会神奇之说,亦颇中理。

王稚登《荆溪疏》云:计入荆溪之日,坐舟中看万子寅与吴元幼弈,子寅宽然长者,他事喜怒不少见颜色,惟弈顾独使气,每楚风不竞,辄提局掷下,迸散如走盘。幼元愈捧腹谑之,其气愈盛,甚者自搏颊。俄复手谈,津津忘之矣。

屠隆

屠隆,字长卿,鄞人。生有异才,纵情诗酒,好宾客,卖文为活,诗文率不经意,一挥数纸。万历五年进士,除款上县,调青浦,时招名士饮酒赋诗,游九峰三泖,以仙令自许,然于吏事不废,士民皆爱戴之。与人对弈,口诵诗文,命人书之,书不逮诵也。事迹附《明史•徐谓传》。

王思任

王思任,字季重,山阴人。万历乙未进士,官至江西按察司签事。《列朝诗集》:思任有隽才,居官通脱自放,不事名检,性好谑浪,居恒与狎客纵酒谈笑,遇达官大吏,疏放绝倒,不能自禁。好以诙谐为文,信《大明律》作《弈律》,枚皋郭舍人之流也。晚自号谑庵,著有《文饭小品》五卷。乱后,踉跄避兵,犹负一棋局以往,遂死于山中。其《弈律》一书,定弈棋之禁令,各以明代律文列前,而以弈者所犯附会比照之,分笞、杖、徒三等,纳赎有差,凡四十二条。前有思任自撰小引,曰:

律之作也,以绳强也,而予之作律以绳弱也。曷为乎予之作律,不绳强而绳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力弱而争赖出,凡天下之强有力能为争赖者,皆其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强以文其弱,于是逊于心者拗于手,昧于肠者辩于舌,一局之中,不胜洪焉。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则不得不齐之以法。用萧相国之遗规,以乞灵于高皇帝之大诰,使其有所畏而不得动。夫一牧猪奴戏,而致烦赫赫王威董监其上,今吾于人也,亦大得已矣。或曰:子之律弈是已,但凝脂束湿,毋乃虞网罟之乱乎?曰:诚有之,人止一死,死止一病,素问条款,何其设也,张众胆者握秦镜,逃百魅者图禹锺,吾是以宁详毋略也。或曰:今天下强者少,弱者多,恶其害己,则将不利于吾子。嗟乎!刑书一铸,孰杀子产,吾待之矣!而是子产亦何便容易得杀也。

约法三章

笞。(每一十,赎银五厘,罪止笞五十。)杖。(每一十,赎银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

徒。(徒作愚徒之徒,每一年,赎银三钱,不赎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总徒,不准赎,终身侍坐,不许对弈。)

断罪依新颁律

凡断弈间之罪,皆须具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入,违者笞五十。纂注:本律乃具载本条之律之也,若故为出故入,则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杀人

凡杀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拟议定夺。威逼人者杖八十,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误杀、过失杀、自尽杀、造畜盅毒杀、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时杀死者勿论。纂注:威逼人至死者,或敌家抢换叫骂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乱指点,则被杀者出于惭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当拟议定夺。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惩之。若失谋杀者,则智出其上,而定计以杀之者也。故杀者,则力出其上,而决意以杀之也。斗殴杀者,则两相格杀而杀之也。劫杀者,因打劫而样杀之也。戏杀者,偶而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杀之也。误杀者,彼无可杀之理,我无杀彼之心,原为此块,而忽然误杀彼块也。过失杀者,在彼原不当杀,而或修补自错,官著自满,因其过失而杀之也。自尽杀者,非过非失,明明活棋,而必欲自尽以至杀也。造畜盅毒杀者,捐数子与之食,因而毒杀之也。采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间,而割杀其数子也。以上数项,非人有大力,则我原不能,将谁尤乎!故曰:登时杀死勿论也。

掳掠

凡见已大败,辄敢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居有所规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纂注:见败而掳掠,为羞恶之心,实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亦掳掠这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借,则不必坐矣。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强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听悔一次,仍纪过罚一子。纂注:言白昼则灯下在其中,抢夺者,谓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遽从手中夺之,以起其子也。情虽强而实则弱,故徒惩之。强悔:杖七十,恶其强也。若哀悔者:尚有服输之意,笞之而听悔一次,所以示怜,又必纪过罚子以责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谓宽严并济矣。

事发在逃

凡局分胜负,因而挟愤逃去不终者:杖一百,总徒四年。纂注:掳掠犹听人之揶揄,在逃则不复施己之面目,况云挟愤,是刚而昧耻者。吾非斯人之徒与谁与!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公取、窃取,皆以盗论。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窃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计赃科罚: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当人前而溷取之也;窃取,乘人背窃取之也。公取甚于窃取,故加重。然耻莫耻于盗,故皆三倍罚之也。

威力制缚人

凡挟威力拆揿人棋而制缚之者:杖一百,罢局不叙。恐吓人者:笞四十。纂注:此与威逼不同,威谓威势,力谓气力。挟者,如挟贵、挟尊、挟长、挟泼、挟惯、挟娇之类。拆则不止悔人之棋,揿则不待人弈之定。制者,拘也。缚者,捆也。是必欲以强取胜而拘捆之,使不得动也。律恶强,故杖一百,虽胜不叙,恐吓人,如口称决杀之类,亦乱人观听者,并笞之。

奏对不以实

凡奏对诈欺,不以实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对,即应答也。诈欺不以实告,谓敌或他有应酬,问著何著,而故诡言以哄之也。此自可耻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诈为瑞应

凡诈为端应,诈称死亡,诈喜、诈悲、诈惊、诈乞,暗邀人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与遂同,诈为遂应,原不欲应之,而故为应状,以误其著也。诈称死亡,原未必即杀,而故云已杀,以懈其著也。诈喜者,未胜而贺。诈悲者,未失而预愁。诈惊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诈乞者,有无故索怜之情。是数者心甚苦劳,态俱鄙猥。然诈伪与强窃有间,故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纳

凡将出纳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隐蔽者罪同。夹带飞诡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纳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则非其原著矣。隐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夹带飞诡,即亡而为有,东而或西,弊大而为盗矣,故当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词论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帮、扶同者:杖九十。罢局中叙,愿终者听,该著立案不行。纂注:弈如两家之论,久之曲直自见,乃旁观人代为之弈,何为也?教唆以言语,把持喝令,则以强力,扛帮扶同,则以串谋矣。故杖有不同,罢局则一,愿终者听,听被害之人愿终也。所教之著,断然不许依用也。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诈教诱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杀人者,杖一百。纂注:诈教与左使,情同而事异。诈教则可信而可疑,稍惊觉则不堕其术中:左使则为彼而为此,至死亡则犹不知其就里,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见人棋子有病,初无故害之情,不按方术,强为针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终身不许行术。纂注:庸医乃低棋之别名,方术即棋谱之正法,虽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杀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终身弈棋,尝自谓不冤也。

术士妄言祸福

凡旁观原无确见,而恣口得失,代人惊喜者,笞五十。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惊喜者,其色之妄也。劳而取厌,忠而被侮,何赧如之,当笞五十。

漏泄军情大事

凡旁观将机密重情及紧关事务漏泄,而又代为打点者:杖一百。隐相告语者:杖九十。隐者:杖八十。以手足声气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则系一局之利害,紧关则系一著之存亡,岂宜泄漏,而又代为打点,是既为之开提,又为之画策,则对局者难堪,故杖一百。显相告语,如云某处当补,某处当弃,公然无惮,岂可为训?隐者,如西南紧,且管自家之类,言虽含糊,大要点破矣,故杖八十。至于手足、声气、色目之类,犹有畏心,故因其浅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谋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谋害,而辄相告诫者:杖六十。纂注:此条重“同行”二字,与旁观不同。曰谋害,则著中已见,以其,同行也,故罪止于杖六十,而杖止于告戒也。告戒,如泛云详慎、从容之类。

宫内忿争

凡对局时两相忿争者:各杖七地下。本日罢局不叙。纂注:弈本雅戏,而忿争则恶道矣。本日不叙,所以冀两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违法

凡下子须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观望者:俱以违法论,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倒者,既放复取而不决;观望者,察言观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宜矣。

嘱托公事

凡嘱托人代谋代数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条明显。

骂人

由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纂注:骂人者,骂局也。如云臭矢之类。

搬做杂剧

凡弈时腐吟优唱,手舞足蹈,观听狂惑者:俱笞五地下。纂注:数者不惟扰乱人心,抑且抑荡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难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闷待,过一刻者:笞一十。若本当拟议,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乱之者:笞二十。纂注:笞久持,所以创滞腻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闹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须一递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纂注:此条明显

得遗失物

凡数棋,误将棋道遗失者:即当白还,违者笞五十。纂注:如棋块散碎,或花做误遗,应当明白说还,岂可隐昧。此条为数五数十而设。

收留迷失子

凡数棋,偶然迷失一子,许收留作数,不许径起,违者笞三十。纂注:迷失自当留算,径起则图幸少,故笞之。此条为一子而设。

公事失错

由因公事偶错,即自觉举,许纪过罚二子改正;其已经应决者,不许改换。纂注:公事突忙,岂无错失?即刻检举,方许罚二子改正,然此为敌人未应者言也。若已经应决,则不听其换矣,是亦两平之道。

检踏灾伤

凡局中检起死子,须面同清理,违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伤人愠惭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则无有后言;子数实责,则不敢虚报,律意无非所以杜争也。

事毕不放回

凡事毕不即输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纂注:事毕即局终之谓,再弈乃歪缠之情,故当杖七十。

谋反

凡曾经投师输拜,而忽然拒敌,不肯饶服者;以谋反论。但列子,杖一百,总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强者,彼此增减勿论。纂注:律意止重师字,如曾经学弈输拜,则虽青出于蓝,亦当木思其本。如辄敢对垒骄抗,不须与弈,但列势子,即当杖一百,总徒四年,所以惩倍恶而正终身也。若平交,彼此互饶增减,勿论也。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举发,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尽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掳一子、各悔一著之类。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许迎、送,违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则心志不专,争托有渐,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谄事贵长,巧为称讼者;杖七十。或隐忍退敌,有所图为者,杖一百。纂注:称颂至巧,止欲取人之悦;有为诈败,则将行己之私,一奸一险,故分别杖之。

诓骗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对着减饶,诓赌人财物者:杖六十,计饶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财物追入官。若止求省力,匿不尽长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饶,及妄欲饶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饶而必欲对,原可多而必求少,诱人轻赌,是为诓骗,既杖之矣,而又计子加等、追财物入官,庶其罪乃尽也。若但求省力,而不尽所长,虽属诈情,犹有谦意,仅笞之而已。至不服饶与必欲强人饶者,皆不量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图算赖者:以侵占论,杖八十。纂注:此条明显。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争夺而致伤他物者:杖六地下,责令赔偿,系己者勿论。纂注:此条明显。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开阔鲜明,故不如法,希图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内改造。违者杖一百。纂注:此条明显。

辩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为辩明者:杖八十。纂注:此条重旁人而设。或主懦敌强,或迹似实非,俱要旁人代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银足色

凡弈所赌进,务要足色足数,如抵假短少,每三钱,徒一年。赌饮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条明显。

市司评物价

凡博进不便,而以他物抵偿者:赴市司评估,不实者,杖八十。强抵者同罪。纂注:博进不便,谓所博之赀不便也;他物如书画扇物之类;市司即旁人也;不实,兼低昂而言。

虚出通关

凡银物不持,而徒写欠券者:杖八十,受者减一等。若彼此对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条明显。

贡举非其人

凡弈须其人相当,若故为贡举,而实陷害之者:杖六十。綦注:贡举推逊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悬绝,而必欲其弈,虽未曾诓骗之,而亦戏弄之矣。况戏弄之久,即兴诓骗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颁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当遵守,如化外人听其有犯,不用此律。纂注:化外人,乃负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直纵之麾之而已,何足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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