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诉审判决内仅载采用第一审之事实字样并未重叙事实形式虽嫌未备既经合法审理不能认为违法

  刑律六三条从论理解释应限于具有该条一款二款之一要件及三款四款之两要件而受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方可宣告缓刑

  同时在两地开设馆舍供人吸烟与同时在两地栽种罂粟情形相同应认为一罪酌量科刑

  上告审判决无论是否违法除依再审或提起非常上告外无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