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虚位待继固属不应许可而素有嫌隙之人亦不得强令立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