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矿山窃盗之赃物罪仍依刑律科断应注意故意之要件至没收及追缴价额自系司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