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人口之犯罪其居间者若系主谋或助恶应分别情形以共犯论

  亲告罪若无代行告诉人亦无利害关系人声请时管辖检察官得以职权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