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7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7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7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号托庄客代卖之货买受人能否提取应视庄客之性质为牙行或为代理商及普通代理人而异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