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7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7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7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徒刑改受笞刑虽未宣示及牌示判决仍以已受执行徒刑论自应认为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