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造契据投税经官署黏尾盖印者应依刑律二六条比较二四一条二四三条从一重处断若伪造变造已黏尾盖印之地契应依二三九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