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议员兼差候补议员要其辞职未遂与之涉讼并非选举诉讼审判衙门自不能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