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更新审理应于诉讼记录内记明更新程序更新后仍须传讯前审业经到案之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