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3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4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犯判决未宣示及牌示者自属无效不能认为再犯徒刑改受笞刑应以受执行徒刑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