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7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7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行破产未经官署允许滥出兑券并贬价趸售者应构成诈欺取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