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7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7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辅佐人之上诉期间准除去在途之日计算

  依试办章程凡附带犯犯罪得不经起诉而审判者以第一审为限

  声请再议其准驳之权属于上级检察厅

  统字三八一号解释系专指独立罪名而言试办章程一○三条但书所谓必须通知检察厅存案在判决后通知亦无不可

  县知事兼有审检职权犯罪事实既经审理明确不能诿为未经起诉其漏判者第二审得并案判决

  未嫁之女为尼被略诱和诱其本生父不论在家出家均有告诉权至已嫁之女为尼若与夫家离异者夫及夫之尊亲属无告诉权若未离异仅别居者应仍有告诉权夫族无人告诉时其父自应有告诉权

  检厅侦查结果发见被告人构成违禁罚法之罪自可提起公诉或送交该管官署当事人在审判厅对于民事缺席判决声明窒碍之期间系用上诉期间该期间内如并无声明原判自属确定惟仍得依声请回复原状及再审之法例以图确定后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