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6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吏在行政法上有一定之范围与刑律八三条之职官相当非如刑律官员范围之广

  受事主请托向盗匪说合回赎被掳之人从中渔利应构成共犯罪收受盗匪赠与之财物应构成受赠赃物罪

  兵士不能以官吏官员论但探访队仍系从事于公务之职员包括于刑律官员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