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指地借钱如依该地习惯其行为之主目的系于地上设定使用收益权利者应即认为典当办法之所谓典当其投税与否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