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告审发还第一审应以原判系管辖错误或驳回公诉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