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0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0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0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报馆攻诘个人阴私损害其名誉以达于公然侮辱之程度者为限得依妨害名誉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