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0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0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0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抢妇女成奸并抢掠银物应依强盗与略诱强奸各罪俱发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