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2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2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2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债权案件诉讼人向未出庭纯由律师始终完全代理终审败诉败诉人离省可向其在省财产执行代理人不负何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