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2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2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2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亡故无人继受时诉讼程序应即中止至县判未用正式判决者由第二审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