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0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0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0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吏滥罚充公并未入己应依渎职罪处断又藉案索诈应以诈欺取财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