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妇女为娼暂行新刑律虽无专条其原因出于略诱和诱者自可适用各本条处断

  买卖人口行为不问是否为娼在法律上当然不生效力至构成犯罪与否须视其有无触犯刑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