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级审判衙门据离任官吏之声请决定移转管辖自系违法惟此种决定非经抗告由上级审决定撤销不失效力

  据刑诉律十九条第二款以广义解释声请移转者其声请不能谓之违法至有无理由是否正当须据事实以认定

  刑诉律之指定及移转管辖与试办章程之回避不同一则指审判厅全体而言一则指审判官个人而言

  援用刑诉律一九条二款以下决定未经同律二三条二四条二五条之手续自系违法但非经上级审撤销不失效力

  审判厅为适法之判决确定后接上级厅移转管辖决定之通知其决定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