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约据所载至期如本利不到将自己房地许钱主承管作为死业不准回赎等语该部分自系流质契约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