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1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载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听经告官给照改嫁甚告官程序即民诉条例所称公示催告程序管辖法院除同条例第六百三十五条外既别无规定自应适用同条例第十四条解为夫之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初级审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