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8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8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8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伙债务非单纯合伙员各人之债务可比原应由合伙员公同负责惟此项条理并无强行性质如有特别习惯得依习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