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8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8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8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姑媳争执财产管理权系本于身分关系既不能就管理权本身计算价额自应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征收审判费

  限令补缴审判费之裁决自无提起异议办法且系关于指挥诉讼亦不得抗告惟审判衙门认为实有错误则无论当事人有无声请诉讼救助及是否已被驳斥均得依职权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