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既规定诉讼代理人关于强制执行之诉讼行为依当人之委任得以为之则前颁限制律师受债权人委任办理执行案件之司法部令自属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