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坟地涉讼又有起迁坟墓纠葛是以一诉而主张两项标的该起迁坟墓之纠葛既无从计算价额则第三审法院即不能依民诉条例第五三一条驳斥上诉

  民诉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谓非财产权上诉讼系指人事诉讼等有关公益之事件而言若普通民事事件即令其非关于财产权亦应适用关于合意管辖之规定

  上诉利益不逾百元之件第三审法院判决既在民诉条例施行以后自无论其曾否发回更审应依民诉条例施行条例第一条适用民诉条例第五三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