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人事诉讼检察官起诉或提起上诉原系代表国家其应征之审判费自应参酌民诉条例第六八八条规定毌庸预缴而于胜诉时再命他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