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家机关依司法上之地位负有债务对之提起诉讼自应以现在代表该机关之长官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