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务官署解送私盐案内连带所获之物品经司法衙门判决没收后应否送还盐署或扣留应参照统字九七二一○四五号解释办理

  刑律上所谓事前纵容或事后得利而和解之无效告诉系指已发生之奸罪而言同时谕知数个四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如合于刑律第六三条之条件亦得缓刑但如其中有一罪谕知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不缓刑

  同时谕知数个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合于刑律第四四条之条件得各别折易罚金但如其中有一罪谕知四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不得折易罚金

  同一奸夫奸妇犯奸罪因经过起诉时效期限消灭后对于复犯之奸罪得行使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