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委派自治团体办事人员应属参事会之职权依县自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知事以参事会会长名义加以委任亦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