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报馆登载侮辱公署事实无特别明文规定者依刑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