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报纸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所称未经公判之案件系包括检厅告诉已准未准之一切案件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