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0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1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盗致人死或笃疾之罪者应照人数计其罪数若并伤人亦应另科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