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0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0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0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于债务案件堂谕内附加行政处分如有不服应由上级行政长官为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