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0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0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0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夫之女嫁后夫之子律所不禁其婚约同时记载于孀母再醮婚书之后亦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