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5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号欠团体经理之国家资财已将不动产抵偿其团体主任利用利息项下现金购买贱价公债票按票面价额偿还欠款而将原抵之不动产挪出图为团体所有系犯刑律第三八三条之罪捏称得团体同意将各商号偿还所欠国家款项之债票京钞均作现金折合仍令找补欠款系图利自己或团体者亦犯第三八三条之罪若偿还国家借出款项本有债票京钞亦得依票面抵算规定时应并照第三八二条第二六条处断在公款中浮支挪移用作赠遗报馆及旅行建筑等费皆托名因公并于账中伪定名自应查明确系托名因公与处理事务无涉者为侵占若属为国家处理事务之行为并未经国家规定或合法允许时则犯第三八三条之规定应与伪造或行使伪造文书从一重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