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告审发还更审案件控诉衙门应依通常程序更为调查证据认定事实并无拘束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