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害人之亲属于验尸场上撕毁官员衣服或系一时情急非分别查明确有妨害公务撕毁衣服之故意证据不得论罪

  某甲被殴毙命某丁在刑律并民事法上如果均无何项责任县知事或检察官遽以免办重罪为词欺罔恐喝使交财物且于使交财物时即有为人所有意思者固得按照诈财罪处断否则民法上若应担负责任则其便宜处分类似调处仅系程序不合尚难论以诈财